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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3-09-20 08:45:08 269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起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起诉人:李志贵
  被起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起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6月1日,起诉人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A车,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A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被起诉人李志贵驾驶的B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起诉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北京某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B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起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李志贵、天安保险公司赔偿起诉人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查,被起诉人李志贵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被起诉人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该类纠纷不适用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根据该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对该起诉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