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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公司因其机动车涉水行驶致发动机进水受损诉人保锡山支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被驳回案

2023-09-25 19:48:22 284

永发公司因其机动车涉水行驶致发动机进水受损诉人保锡山支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被驳回案


 

永发公司因其机动车涉水行驶致发动机进水受损诉人保锡山支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被驳回案(2013)参阅案例88号

  [裁判摘要]
  被保险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知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严重后果,而强行涉水驾驶,导致发动机因进水而损坏,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承担发动机受损的保险赔付责任。因为该免责条款符合保险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原则,也能有效避免社会财富的不当毁损。
  原告:无锡永发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锡山支公司)。
  原告永发公司诉称:2011年1月31日,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型号为奔驰S65AMG型轿车向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29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31日12时起至2012年1月31日12时止。2011年8月26日15时左右,永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荣法驾驶该轿车行驶至无锡市阳山镇阳山大道锡宜高速高架隧道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嗣后,永发公司因维修受损车辆而产生维修费用130万元,因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上述费用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人保锡山支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130万元。
  被告人保锡山支公司辩称:(1)导致本案涉保车辆发生车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永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荣法的驾车涉水行驶行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范围;(2)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受损的原因是发动机进水,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害属于保险人的免责事项,保险人无须理赔;(3)本案中的涉诉车辆并未投保针对发动机进水后损坏的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故涉诉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后产生的车辆损失不能向保险人主张赔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永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明:
  2011年1月31日,投保人永发公司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型号为奔驰S65AMG轿车向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以及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险等,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3298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31日12时起至 2012年1月31日12时止;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合同签订后,永发公司按约缴纳了相应保险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在第七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0)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永发公司对上述投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保险条款第四条中因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与保险条款第七条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因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故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人保锡山支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2011年8月26日15时,永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荣法驾驶牌号为苏BQ8688的涉保车辆行驶至无锡市阳山镇阳山大道锡宜高速高架下隧道时,因隧道中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事故发生后,耿荣法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当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对该事故出具第00145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嗣后,永发公司委托德星公司修理事故车辆并产生修理费1304500元,其中更换受损发动机产生费用1256506.52元。2011年9月27日,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共同委托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发动机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2011年10月20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认定事故车辆发动机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发动机进水或活塞表面积碳严重。庭审中,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均认可涉保车辆发动机损坏的原因是发动机进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之间签订的被保险人为永发公司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中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是否因暴雨造成;(2)本案中涉保车辆因发动机进水损坏所产生的损失,人保锡山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本案中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而是因耿荣法强行驾驶涉保车辆涉水行驶的行为所造成。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当日无锡地区并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事故前日无锡地区的降雨导致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即使当时暴雨也应主动避险或在查明水深确保人车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故本案中,涉保车辆在隧道积水中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是由于暴雨所导致,而是由于耿荣法驾驶涉保车辆涉水行驶的行为所导致。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本案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所产生的损失,人保锡山支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耿荣法的涉水行驶行为,其在不知水面深浅的情况下,明知被保险机动车涉水行驶有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后果,而未能谨慎安全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其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本案诉争事故本身不属于保险事故,而是人为造成,保险人人保锡山支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综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锡法商初字第0595号判决:
  驳回永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合议庭成员:吕纯阳、孙利明、吴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