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丽艳诉依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迟丽艳诉依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23民初668号
当事人 原告迟丽艳。
被告依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镇镇直D-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099653334Q。
法定代表人丁启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丁启印。
原告迟丽艳与被告依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丁启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迟丽艳诉称,2014年4月22日,原告与丁启印共同出资设立依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丁启印各占50%股权。因原告与丁启印之间长期发生严重冲突,且丁启印把持公司不允许原告参与公司经营,不给原告分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同时因原告与丁启印冲突,导致被告公司自成立初到现在无法召开股东大会。丁启印自己开会时也无法达到法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故原告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含本数。本案原告请求判令解散依安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涉诉标的额达1000万元,根据通知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李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