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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林诉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2023-09-27 20:46:58 335

张家林诉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张家林诉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552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凌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兆姝,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德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十人论坛)、第三人王德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凌雯,四十人论坛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兆姝、王**,王德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第一条第二款“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无效;2.确认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的《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的《决议(二)》《决议(三)》《决议(四)》《决议(五)》无效。
  事实和理由:张家林系四十人论坛合法在册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认缴出资额为102万元,已于2016年5月12日全部完成实缴。2019年2月28日四十人论坛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以下简称《第一次决议》),其中一项经审议和通过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该条款列举了多种情形(如:股东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濒临破产、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拖欠公司及相关机构款项的行为等),并表示如公司股东存在违反所列举的情况,则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有权按照原认缴价格回购该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解除其股东资格,对其进行除名。2019年8月11日,四十人论坛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以下简称《第二次决议》),其中通过的第(二)项决议同意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由四十人论坛以100万元的价格收回张家林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通过的第(四)项决议同意由股东王德全(持股比例为10%)受让张家林全部股权,受让比例为10%,转让价格为102万元,转让款项由王德全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四十人论坛;通过的第(三)项决议再次对股东退出机制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原先由“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有权按照原认缴价格回购该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变更为“可由其他股东和非股东的第三方受让被解除股东的股权,如无任何一方愿意受让,则由四十人论坛对该等股权做减资处理。无论由何人受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不应超过被解除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通过的第(五)项决议针对第(四)项决议完成后的状态,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姓名、出资额进行了相应修改。目前,我国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了公司可在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下解除股东资格,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见,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应仅限于股东未全面出资这一情形,并且作出的限制也应当是适当的、合理的。而四十人论坛《第一次决议》和《第二次决议》中有关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超出了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随意扩大了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且多数情形不具备合理性。该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固有利益,限制了股东对合法股权自由交易、定价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应认定章程修改的内容无效。故,依据上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所做出《第二次决议》中有关解除张家林股东资格、由王德全按照认缴价格收购张家林全部股权、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和出资额的决议也应认定为无效。另外,仅就四十人论坛解除张家林股东资格的事由来看,首先,张家林并不存在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退出机制条款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情形,四十人论坛屡次提到张家林拖欠其款项,但是即便存在拖欠款项的行为,也应该且已经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进行主张,四十人论坛无权剥夺张家林合法的股东权利;其次,四十人论坛也从未向张家林阐明解除其股东资格所依据的公司章程条款及具体规定,在作出解除张家林股东资格的决议前后也并未向张家林释明理由,也并未告知张家林对该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权利,张家林从未以任何方式对股东退出机制条款及四十人论坛剥夺其股东资格的行为表示认可和同意,不论张家林是否正式提出异议,均不影响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最后,四十人论坛也并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四十人论坛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回购张家林股权,而由王德全(持股比例为10%)受让。四十人论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其上述操作企图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变相达到以股东原始出资额强制收购股权,损害股东经济利益之目的,该行径十分恶劣。鉴于张家林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严重的侵害,对于四十人论坛以上恶意行为只能诉诸于法律,故张家林诉至法院。
  四十人论坛辩称:1.四十人论坛作出的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均为合法合章,程序正当无瑕疵,不存在任何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定事由。(1)四十人论坛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系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研究与交流的平台,所有股东均认可:虽然四十人论坛是公司制形式,但实质具有非营利的性质。根据《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23条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营业期限内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事实上,自四十人论坛成立至今,也从未向股东分红。基于非营利性机构的特殊性,四十人论坛对其股东的信用和声誉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对股东义务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的有限公司。四十人论坛各股东是基于各方在经济金融领域内的良好信誉和声望,达成合作,共同从事、管理公司的公益事业,与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对股东的要求不同,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是必要且合理的。(2)四十人论坛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并未超出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只有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张家林所主张的《公司法解释三》17条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司法解释更未限制公司仅能在该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下解除股东资格,张家林的主张于法无据。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私法自治原则的尊重和保护来看,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尤其是商事关系愈渐复杂的当下,公司章程当然有权对法律规定以外的解除股东资格的事由进行填补约定,否则无法保障公司的自治权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四十人论坛通过的第一次决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第22条“股东退出机制”,其约定的事由系股东违反其股东义务而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名誉,公司章程有权利对这样的恶劣行为进行限制、惩戒,此类约定并未超出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其效力更是及于全体股东而非针对张家林一人。(3)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一次决议》程序正当合法。2019年2月12日,四十人论坛向张家林发送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附有附件1《章程修订议案》,但张家林未出席会议。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正式召开时,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已针对新的《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更新)表决通过。2019年3月22日,四十人论坛已通过邮件的形式向包括张家林在内的全体股东发送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其中附件就包括更新后的议案。因此,张家林已知晓四十人论坛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的《章程》第22条第2款规定为“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四十人论坛作出的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合章,不存在被确认无效的事由。2.四十人论坛作出的《第二次决议》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未侵害股东固有权益。(1)张家林存在基于股东身份损害四十人论坛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张家林系2015年10月20日以2万元价格受让原股东股权得以进入四十人论坛,且该2万元并非由张家林实缴。2016年9月5日,四十人论坛基于张家林的良好信誉以及股东身份,遂同意与其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智能金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能金科合伙)。后四十人论坛依约将其持有的智能金科合伙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家林,但张家林迟迟不予支付转让款110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均已在【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1号裁决书中确认;2019年1月5日,基于张家林对四十人论坛及相关机构的其他欠款,四十人论坛与张家林等签订《协议书》,在免除了部分债务后,协议确认张家林应于2019年3月10日前向四十人论坛支付580万元,但张家林至今未付。张家林身为四十人论坛的股东,恶意拖欠公司款项超过1700万元,导致现四十人论坛账面严重亏损,严重损害了四十人论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声誉;除此之外,张家林现已被限制高消费,不再符合四十人论坛对股东须具有良好声誉的基本要求。针对张家林违反《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严重损害四十人论坛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四十人论坛有权召集股东会,通过合法合章的表决程序,由全体股东合意解除其股东身份。(2)四十人论坛依据章程规定作出《第二次决议》,决议内容并未侵犯张家林的合法权益,决议程序合法合规。2019年7月24日,四十人论坛向张家林发送了第二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及议案,其中议案一清晰地表示,张家林作为公司股东,因拖欠公司款项,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章程》第22条规定的“股东退出机制”的事由,即“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公司或公司相关机构或‘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利益和名誉的行为,拖欠公司及相关机构款项的行为等。”故,四十人论坛拟决定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由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回张家林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四十人论坛据此召集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依据合法合章的表决程序作出《第二次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导致决议无效的事由。张家林在诉状中声称不存在解除股东资格的事由以及四十人论坛未告知解除股东资格的理由等等均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四十人论坛早已告知张家林被解除股东资格的理由,即张家林违反股东义务,恶意拖欠公司款项,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以及名誉,四十人论坛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并未侵害其股东权益。3.四十人论坛投资的6家机构中,有4家非营利性机构,两家营利性机构的分红全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四十人论坛的股东从未也不可能从四十人论坛及其设立的机构处获取分红、投资收益等。4.社会组织管理局规定非营利性机构的章程中必须有理事退出机制,四十人论坛章程中虽然原来没有退出机制,但是股东之间口头约定如果股东存在伤害经济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退出,张家林知晓上述口头约定。张家林取得四十人论坛股东资格时并没有向其转让股份的股东支付对价,可以佐证张家林知晓其成为股东是以同意前述口头约定的股东退出机制为前提的。张家林签署的关于580万元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协议中写明其承诺不再就其持有的四十人论坛股权要求任何分红或主张任何超过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形式经济权益,可以佐证张家林取得股东资格时并未支付对价,而仅是在后期支付了100万元增资款。张家林同意做出此项承诺,也证明了张家林知道四十人论坛的股东是不参与分红的,从而佐证四十人论坛是非营利机构。也是基于该协议,四十人论坛才召开了张家林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述的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5.张家林所欠四十人论坛的转让款1100万元对应的投资款1000万元,是所有股东的出资款。且张家林除拖欠四十人论坛款项外,还有其他债务产生,金额达到4000多万元,因此张家林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声誉,也存在进一步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风险。6.四十人论坛通过决议涤除张家林的股东身份并不代表放弃对张家林主张相应债权,二者是各自独立的。7.张家林在成为四十人论坛股东之前,就与四十人论坛存在合作,且正常支付相应款项,在成为四十人论坛股东之后,就不再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张家林系蓄意通过成为股东的方式,谋取四十人论坛的股东出资款,四十人论坛有权除去其股东身份。8.四十论坛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已提供合理的对价,张家林称以股抵债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毫无根据。2015年10月20日,张家林受让原股东股权,未缴纳相应出资款,成为四十人论坛股东。2016年5月3日,四十人论坛增资,注册资本金从20万元增至1020万元,张家林实缴了100万元,而四十人论坛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机构,《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营业期限内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实际上成立至今,也从未向股东分红。张家林称其对四十人论坛有额外投入,其股权价值应超过100万元,与实际情况全然不符。张家林及其实控机构与四十人论坛之间确实存在合作关系,但每次合作中,张家林及其实控机构均已获得相应权益,张家林在成为股东后未再支付合作对价并进一步伤害公司利益,前期合作投入与张家林的股权价值毫无关系。且四十人论坛及其相关机构、张家林及其名下实控机构共同签署的《协议》第四条第9款约定,“张家林承诺不再就其持有的四十人论坛的股权要求任何分红或主张任何超过资本金100万以上的其他形式经济权益”,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明确。因此,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二次决议》,解除张家林股东资格,并以100万的价格收回其所持全部公司股权,合法合理,并未损害其利益。四十人论坛在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后,原则上应向张家林支付对价款100万元,但张家林拖欠四十人论坛款项超过1700万元,四十人论坛有权对100万元股权对价款行使抵销权。四十人论坛依据合法合规的程序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张家林系自然人,国内亦未承认个人破产制度,四十人论坛此举也并不会侵害任何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张家林称四十人论坛“以股抵债,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完全是转移重心,倒有以四十人论坛股权抵其他债权人债务的风险。
  四十人论坛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第一次决议》中第一条第二款“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有效;2.确认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的《第二次决议》中的决议(二)、(三)、(四)、(五)有效;3.判令张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四十人论坛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即张家林不再持有四十人论坛10%的股份对应出资额102万元,四十人论坛办理相应减资手续。
  事实和理由:张家林曾系四十人论坛持股10%的股东,2019年2月28日,四十人论坛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在章程中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公司股东在符合特定的情形下,经股东会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股权。后,四十人论坛将股东会决议以及修订后的章程等文件向全体股东送达。2019年8月11日,四十人论坛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其中通过的第(二)项决议同意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由四十人论坛以100万元的价格收回张家林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通过的第(三)项决议同意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将原先由“公司无偿收回股权”变更为“可由其他股东或者非股东的第三方受让被解除股东的股权,如无任何一方愿意受让,则由四十人论坛对该等股权作减资处理。无论由谁受让股权,股权转让款不应超过被解除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通过的第(四)项决议同意股东王德全受让张家林所持全部公司的股权,受让股权比例为10%,转让价格为102万元,股权转让款项由王德全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四十人论坛。2019年9月16日,四十人论坛向张家林送达《通知函》,告知其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决议事项,并明确要求张家林尽快配合四十人论坛办理工商变更事宜。四十人论坛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并据此修订章程,并未实施任何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两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但张家林至今未按照决议内容配合完成股权转让,公司变更登记至今也未完成。鉴于除四十人论坛外,张家林作为另外两个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标的金额高达4500万元。其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更有可能导致已转让给王德全的10%股权被司法冻结,甚至被申请拍卖,对公司治理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故四十论坛提起反诉。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解除股东身份的退出方式,四十人论坛有权要求张家林配合解除股东身份,配合办理减资手续。四十人论坛根据《第二次决议》“同意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由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回张家林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可回购张家林所持10%股权,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就该等股权依法办理减资程序,张家林有义务配合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程序。因此,四十人论坛请求法院支持办理减资程序,判令张家林配合四十人论坛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程序。
  张家林针对四十人论坛的反诉请求答辩称:1.因四十人论坛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反诉诉讼请求与张家林诉讼请求相反,不再单独说明意见;2.四十人论坛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减资的决定,尚未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程序不合法;3.四十人论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了反诉请求,将“由王德全受让股权”变更为办理减资手续,其随意变更决议内容,将“暂不履行王德全受让股权”等同于“办理减资”,毫无逻辑可言。为了达到让张家林退出公司之目的,四十人论坛在实际控制人王海明的操控下滥用其权利,擅自随意变化决议内容,该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张家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四十人论坛企业信息公示报告;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章程议案》)及《公司章程》(修订草案);3.《第一次决议》;4.《第二次决议(二)》《第二次决议(三)》《第二次决议(四)》《第二次决议(五)》;5.《通知函》;6.《股权转让协议》;7.《关于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协议》;8.张家林对四十人论坛《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新增临时议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回复邮件;9.《合作协议》《关于西城区后海北沿乙17号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0.张家林股权冻结信息;11.四十人论坛股权结构图。
  四十人论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上海新金融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章程、青岛市四十人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青岛市四十人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2.2016年5月3日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四十人论坛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3.股东会会议通知邮件、《第一次决议》《第一次决议》送达邮件及决议附件、《公司章程(修订版)》;4.〔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771号裁决书)、2019)京01953限制消费令、2019)京019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5.《关于召开四十人论坛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议案》的电子邮件、《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新增临时议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关于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函》的电子邮件,2020年6月8日通过的《公司章程》;6.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7.四十人论坛对外投资情况图、天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天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章程、青岛四十人金融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青岛四十人金融研究院章程;8.《合作协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补充协议》《2017“智能投顾”国际会议合作协议》《理事单位合作协议》《协议》。
  王德全述称:张家林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公司的决议履行,四十人论坛现在决定收回张家林的股份,并对公司相应股份进行减资,王德全同意不再按照《第二次决议》中的《决议》(四)履行,不再要求受让王德全股权。
  王德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四十人论坛、王德全对张家林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张家林对四十人论坛提交的证据1-2、证据4-6、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持有异议:
  1.四十人论坛、王德全对张家林提交的证据11四十人论坛股权结构图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企查查”网站并非企业信息公开的官网网站,其提供的股权穿刺图功能仅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引擎生成的,较为片面,不具有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四十人论坛对外投资了6家机构,这里只是列了两家所谓的营利机构,还有4家非营利机构没有显示,即便是营利机构的收入也都用于支持非营利机构。因张家林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该证据体现的股权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2.张家林对四十人论坛提交的证据3中股东会会议通知邮件、《第一次决议》《第一次决议》送达邮件及决议附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公司章程(修订版)》的真实性,王德全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3.张家林对四十人论坛提交的证据7中天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天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章程、青岛四十人金融研究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青岛四十人金融研究院章程形式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四十人论坛对外投资情况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四十人论坛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该证据体现的投资情况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王德全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四十人论坛原登记在册的股东为:王海明(出资数额612万元)、王德全(出资数额102万元)、张家林(出资数额102万元)、钟伟(出资数额102万元)、管涛(出资数额102万元)。
  2019年2月12日,四十人论坛向张家林发送电子邮件,邮件正文载明四十人论坛将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5:00-17:00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告知张家林会议召开地点。邮件附件包括《股东会会议通知》《修订章程议案》《关于张家林欠款一揽子解决方案相关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张家林欠款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授权委托书》。《修订章程议案》第二条为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拟在《公司章程》第七章增加:“第二十二条股东退出机制如下:(一)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有权以原认缴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1.股东年老、精神异常、长期患病卧床等由于生理因素影响其参与公司经营之可能的;2.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3.股东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的;4.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具备特定之资格或身份,但事后股东丧失该资格和身份;5.股东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濒临破产;6.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7.非因股东过错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有权以原认缴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1.因股东离职、个人过错或被公司开除而与公司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2.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严重损害的;3.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5.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擅自出售、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6.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的;7.严重违反诚信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9.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1.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公司或公司相关机构或‘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利益和名誉的行为,拖欠公司及相关机构、款项的行为等。”
  2019年2月28日,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一次决议》,载明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修订章程议案》《张家林欠款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管涛退出股东会的议案》。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载明会议审议并通过《修订章程议案》中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王海明、王德全、钟伟、管涛在该决议尾部签字。
  2019年7月24日,四十人论坛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家林发送《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邮件正文载明四十人论坛将于2019年8月11日下午14:00-17:00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告知张家林会议召开地点及审议事项。邮件附件包括《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议案一:关于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收回其股权的议案》《关于王德全受让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授权委托书》。
  2019年8月6日,四十人论坛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家林发送《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新增临时议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2019年8月7日,张家林向四十人论坛回复邮件称:“1.关于收回我个人股份的议案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我保留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力。2.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保留维护股东权益的权利。”
  2019年8月11日,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二次决议(二)》,载明股东会审议了《关于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收回其股权的议案》并形成决议(二)如下:“同意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由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回张家林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自关于本议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张家林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亦不再拥有相关股东权利。”王海明、钟伟、王德全在该决议尾部签字。
  同日,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二次决议(三)》,载明股东会审议了《临时议案b: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二条:股东退出机制: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有权通过决议的形式解除其股东身份:1.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严重损害的;2.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3.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7.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公司或公司相关机构或‘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利益和名誉的行为,拖欠公司及相关机构款项的行为等。出现上述第1至第7项情形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公司其他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表决通过后,该股东不再享有公司股东身份及相关权益。被解除的股东的股权,其他股东提出受让的,具体受让方案由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决议通过;如无其他股东受让,经股东会表决权过三分之二决议通过后,可以由非股东的第三方根据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方案受让;如既无其他股东也无非股东的第三方愿意受让,则由公司对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做减资处理。另外,无论由谁受让股权,其向被解除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应超过被解除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被解除股东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其在按上述方式出让股权后,仍有义务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海明、钟伟、王德全在该决议尾部签字。
  同日,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二次决议(四)》,载明股东会审议了《关于王德全受让公司股权的议案》,并形成决议(四)如下:“同意由公司股东王德全受让张家林所持全部公司股权,受让股权比例为10%,对应公司注册资本102万元,转让价格为102万元,由王德全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变更登记程序。”王海明、钟伟、王德全在该决议尾部签字。
  同日,四十人论坛作出《第二次决议(五)》,载明股东会审议了《修订章程议案》并形成决议(五)如下:同意《修订章程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为:“第一条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海明、钟伟、王德全3方共同出资设立四十人论坛,特制定本章程。”“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王海明认缴出资612万元;王德全认缴出资204万元;钟伟认缴出资204万元。”
  2019年9月16日、17日,四十人论坛向张家林发送《通知函》,四十人论坛需要在工商登记信息中将张家林原来持有的10%的股权变更至公司股东王德全名下,要求张家林配合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另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1号裁决书,裁决张家林向四十人论坛支付转让款1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仲裁费131351元,全部由张家林承担。
  2019年10月16日,一中院对上述案件立案执行。一中院依法扣划张家林名下住房公积金10506元,依法查封了张家林持有的涉案股权,未执行到其他财产。一中院于2019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16日,张家林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一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查,2020年6月8日,四十人论坛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了新的《公司章程》,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退出机制的内容与《第二次决议(三)》载明股东会审议的《临时议案b: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对应条款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法》二十二条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结合本案查明情况,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涉案各项股东会决议内容均指向四十人论坛在章程中设置的股东除名机制及其适用问题。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各项股东会决议内容中所涉股东除名机制及其适用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鉴于股东除名行为的后果是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对股东的权利影响重大,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将产生重要影响,故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法解释三》十七条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决议形式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体现了现行法律中设置股东除名制度旨在督促股东尽快出资,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的立法目的。在上述法定条件之外,公司能否以制定公司章程、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在法定除名事由之外另行规定除名事由,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既要考虑到《公司法》无法穷尽除名事由,也要避免公司肆意利用除名规则损害股东之正当利益,故应当立足现行法律体系,遵循立法原则及立法目的,对涉及股东除名的决议内容是否无效作出判断。
  本案中,四十人论坛以张家林存在基于股东身份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行为为由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并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三》十七条一款所列举的情形,故本院将结合其制定的股东除名机制的内容及目的来对其效力予以分析阐述。本院认为,涉案相关决议应属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章程中的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事后性。股东除名本质上是公司对股东施加的终极性惩罚,民商事主体之间施加惩罚应当以法定或事先约定为基本要件。从本案背景来看,四十人论坛初始章程中并无除名事由,拟在章程中增加的除名事由及据此作出的决议均发生在张家林与公司已进入对抗状态之后,具有明显指向性,公司在其与特定股东的利益冲突中,本身即为冲突一方,此时应当防止公司滥用除名制度,避免公司以自治名义侵害特定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涉案决议未保障股东公平交易权。四十人论坛在章程中为符合其所述情形的股东被除名后的股权对价给付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次决议》中增加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中表述为:“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有权以原认缴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第二次决议》中《决议(三)》表述为:“无论由谁受让股权,其向被解除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应超过被解除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此基础上,《第二次决议》中《决议(二)》决定:“解除张家林股东身份,并由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回张家林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决议(四)》则决定:“同意由公司股东王德全受让张家林所持全部公司股权,受让股权比例为10%,对应公司注册资本102万元,转让价格为102万元,由王德全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四十人论坛采用的股权作价方式并无估值依据,指定股权受让人亦无依据,在此情形下,本院难以认定四十人论坛公平地确定了股权对价,上述决议均系以排除持股股东意思表示的方式对其股权作出处置,其内容预先排除股东权利、加重股东义务,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除名股东对其股权的公平交易权。
  故四十人论坛的相关决议已超出现行法律框架,且明显具有事后性,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决议内容实质上剥夺了张家林对自身股权的处分权,客观上侵害了张家林作为股权持有者的合法权利,显然有悖公平原则。本院确认涉案各项股东会决议内容所涉股东除名机制及其适用已超出现行法律规定范围,且有悖公平原则,侵害了特定股东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对张家林要求确认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第一次决议》中“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内容无效及确认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的《第二次决议》中的《决议(二)》《决议(三)》《决议(四)》《决议(五)》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十人论坛主张其具有非营利性质、相关决议作出程序合法、属于公司自治范围等抗辩意见均不能成为构建其决议内容合法性的正当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要求确认前述决议有效并履行减资程序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第一条第二款“增加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条款”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的《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的《决议(二)》《决议(三)》《决议(四)》《决议(五)》无效;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十人论坛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落款

审 判 员 张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晓爽
  法官助理 赵亚坤
  书 记 员 陈凯枫
  书 记 员 单腾跃
  书 记 员 赵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