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荒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张欣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八荒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张欣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民辖374号
当事人 原告:八荒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12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董雪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蔚,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4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沪0115民初37063号原告八荒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欣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与2021年9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沪0107民初23442号原告八荒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欣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1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或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它还包括因侵害名誉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提起的名誉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诉讼。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虽不属于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及其项下的三级案由与四级案由,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公司诉讼的管辖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侵权行为地应当根据受害人指控的侵权人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而言,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也是造成侵权结果的过程,当侵权行为完成时,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而非侵权结果到达地,不能当然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和总经理,于2020年9月27日、10月21日以差旅费和借款为由通过银行柜台取现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侵占原告资金1,450,000元。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原告财产受到损害的后果,侵权结果发生和侵权行为实施密不可分,直接体现为原告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天山支行开设的账号的资金减少。故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其直接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应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天山支行所在地,而非原告住所地。此外,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管辖既要便于当事人诉讼,又要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且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形,不宜随意突破。因此,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况下,不能将本案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本条中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址可以作为公民住所,这有利于促进公民正常从事民事活动,在出现民事纠纷时,也便利公司起诉应诉。根据(2021)沪02民辖终31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张欣军登记的上海市居住证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地址应为被告张欣军的住所。因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八荒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欣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陈佳玉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周利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安之
书 记 员 邵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