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马佳男诉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3-10-01 21:23:40 286

马佳男诉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马佳男诉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1民初13979


当事人  原告:马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元,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振威,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佳男与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佳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元、徐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佳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该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如未按期变更,则视为原告不再担任该公司监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接受朋友沈某邀请,出资成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占股5%。原告与沈某同时成为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东,上述两家公司同为经营“宝贝喏”品牌的早教机构。2019年7月,原告和沈某将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并配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原告才得知当时因设立公司的需要,登记为A公司监事,但原告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履行过监事职责,更未获得过任职监事的报酬。后A公司更名为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被告利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沈某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陈述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相关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原告既非被告职工,也从未同意接受股东委托或派遣担任被告公司监事,原告与被告及其股东无任何关系,不符合法定的监事资格。且相关人员利用被告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而原告的监事身份仍未变更,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系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因其监事身份未变更,导致失去原来的工作机会,且数次求职均遭拒,已影响其正常的就业和生活,故诉至法院。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上海A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0112民初35237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9111民事判决书;
  2、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6页;
  3、2021年8月18日沈某书面证明;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0112刑初929刑事判决书。
  5、2021年4月14日原告在《上海科技报》刊登声明:要求C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变更或涤除其监事身份;
  6、C公司、被告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7、2021年4月原告分别给C公司、被告公司的书面函件及邮递记录,函件内容与声明内容基本相同;
  8、2021年4-5月原告给被告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与声明内容相同;
  9、2021年4-5月原告给C公司发送短信,内容与声明内容相同;
  10、原告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及劳动手册;
  11、原告在浦发银行求职遭拒绝的微信聊天记录;
  12、原告在兴业银行求职遭拒绝的邮件内容。
  证据1虽是复印件,但有两份生效判决对该份证据均予以认定,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证人证言,因未经当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0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的单位公章与原告劳动手册上的单位公章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1、证据12因无法确认相对方的身份信息,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综上,其余证据均为原件,且证据8、证据9已经当庭演示,故证据1、2,证据4、5、6、7、8、9、10因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C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3日,法定代表人李正峰,住所地上海市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XX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电话为13439某某某某某某。2020年7月6日,C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A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原始股东为沈某占股49%、上海D有限公司占股51%。2018年11月3日,公司股权变更为原告占股5%,沈某占股95%。2019年7月5日,C公司(甲方)、原股东(乙方):沈某(乙一方)、原告(乙二方)、目标公司:A公司(丙方)、B公司(丁方)共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乙一方按475,000元价格,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95%股权转让给甲方,乙二方按25,000元价格,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5%股权转让给甲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含甲方)于2020年至2022年每年7月1日前分别支付乙方年度保底收益50万元;乙方将上海D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网站域名等无偿转让给丙方;乙方确认丙方持有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城XX层“宝贝喏”品牌培训机构的全部权益;丁方持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公路XX号XX室“宝贝喏”品牌培训机构的全部权益;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10万元给乙方,乙方协助办理丙方、丁方工商变更手续;丙方获得商标、网站域名等变更受理单后10日内,甲方支付40万元给乙方。2021年3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0112民初35237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9111民事判决书对《股权投资协议》均予以确认。
  三、2019年7月12日,C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C公司分别受让沈某、原告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东C公司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100%;任命刘振威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免去沈某执行董事兼法人职务;股权发生变动后,公司监事、高管人员不变;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通过公司新章程。经审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1日核准被告提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和章程备案的申请。2019年7月12日通过的被告公司章程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教育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等。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第五条:股东名称:C公司;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8年2月12日前。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2019年9月3日和2020年7月6日被告公司分别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公示的被告企业联系电话:xxx某某某某,企业电子邮箱:XX@qq.com。
  四、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0112刑初929刑事判决书第4页提及,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沈某等人的陈述等书证材料;在第7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提及,上述事实,且有被害人沈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五、2021年4月14日原告在《上海科技报》刊登声明:C公司:本人作为柯空公司名义上的监事,要求贵司作为唯一股东立刻作出股东决定,变更该公司登记信息,将本人的监事登记信息变更或涤除。2021年4月12日、19日、23日原告分别通过EMS快递向C公司、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发函,要求C公司立刻作出股东决定,将其监事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或者涤除,但是,发送C公司的函件均以收件人拒收为由被退回;发送被告公司的函件均以地址欠详或无此单位、电话空号为由被退回。2021年4月至5月原告共21次向被告公示的企业邮箱XX@qq.com发送邮件,表达同样诉求,但均未收到回复。2021年4月至5月原告共25次向C公司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xxx某某某某XX发送短信,表达同样诉求,但均未收到回复。
  六、2020年12月2日北京E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原告:在入职前已经告知我司不允许员工在其他外部机构担任董监高或其他任何职务,因此需要您在半年内解除在B公司和被告公司担任的监事职务;截止目前您仍未退出上述二家公司的监事职务;如您未在本月底前退出上述二家公司的监事职务,我司将于2020年12月3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2月31日北京E有限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原告的劳动手册上未有新的用工记载。
  审理中,原告确认从未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履行过监事职责,更未获得过任职监事的报酬;C公司并未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和保底收益。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告与被告公司有无事实上的连接
  2019年7月原告及另一股东沈某与C公司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将被告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于C公司,并配合C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原告已非被告公司的股东。同时,原告也并非被告公司推选出的职工代表而担任监事。目前,原告提供联系被告公司未果的众多证据、被告因多种原因而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以及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反馈,均表明现被告公司已处于不经营且下落不明状态,因此,原告事实上亦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且履行监事职责,故原告与被告已无事实上的连接。
  二、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或涤除其监事身份是否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并不能解决,且已经造成损害
  公司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即为出资人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人不能越俎代庖。公司自治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的市场主体特征,在公司的具体运行中力求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变更或涤除其监事身份,首先,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寻求公司内部的救济;其次,如穷尽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决,则应当证明这种救济不能已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最后,原告可以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寻求司法的最终救济。本案中,原告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通过公开渠道取得被告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并通过公开登报发布声明、寄送书面函件、发送电子邮件、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和C公司对原告监事的登记身份进行变更或涤除,但均未得到任何回复,应当认为原告已经尽己所能,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表达自身的诉求,积极寻求公司内部的救济,但被告及其股东均未予回复,且两公司目前均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被告公司也已下落不明,两公司怠于行使公司自治权利,致使原告的监事身份未予变更,已经造成原告被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手册至今未有新的用工记载,可以证明原告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无不妥。
  三、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
  首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行使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在必要时进行纠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原告明确表示其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被告公司目前经营异常、下落不明,客观上原告亦无法履行监事职责,故可以认定原告仅系被告名义上的监事。其次,从《合同法》立法宗旨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作为受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委托,辞去监事职务。再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即监事一般应当由公司股东代表或职工代表担任,并对公司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自2019年7月起原告既不是被告股东,也不再是被告的职工,与被告公司已无任何事实上的连结。最后,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告的股东即C公司有权委派和更换监事,但原告采取多种方式表达变更或涤除其监事登记信息的诉求后,被告及其股东均未予回复,应视为已经违反了章程的约定。现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监事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监事的登记事项,原告马佳男应予配合;如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届时未予办理,则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马佳男作为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柯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戚继敏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贾 成
书 记 员 贾 成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