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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3 11:12:12 297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73民终15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利娟书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某某附某某。
  经营者:郭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舟,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牛区利娟书店(以下简称利娟书店)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出版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0104民初1105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娟书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被上诉人北大出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原审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利娟书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事实和理由:寻梦公司所提供的后台销售数据中有部分属于刷单所得,有部分上诉人是从合法途径取得的正版书籍,实际盗版书籍的销量没有那么高,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过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北大出版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寻梦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中含有刷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销售数据中的部分数据系其合法取得。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寻梦公司发表意见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北大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利娟书店及寻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北大出版公司经营范围为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的教材;本校教学所需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出版社的高校出版统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等。
  2009年10月28日,北京大学出版社(乙方)与冯钟璞(甲方、冯友兰版权继承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出版由冯友兰署名的《中国哲学简史》,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10年。2012年8月1日,双方就《中国哲学简史》软精装本再次签订《出版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0年。
  2013年1月,北大出版公司出版第1版《中国哲学简史》,定价为38元。
  2019年8月23日,北大出版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于同年8月28日作出(2019)沪闸证经字第1289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内销售名为“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软精装”的图书(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单独购买价23元、发起拼单价22元,已拼1,071件。北大出版公司经公证购买了涉案图书一本。北大出版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的涉案图书一本。经对比,被诉侵权图书封底无防伪凭证,外观颜色与正品相比较淡,其余内容与正品基本一致。北大出版公司认为,被诉侵权图书并非北大出版公司出版,北大出版公司也未授权其他第三方出版,前述公证购买图书系盗版图书。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佳慧书店”的店铺系由利娟书店开设,涉案图书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于2020年9月9日下架,同年10月19日禁售。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包含关键词“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软精装”图书的数量为2,515件,销售金额共计52,293.52元。
  利娟书店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图书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中,利娟书店提供案外人北京津冀腾飞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冀腾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津冀腾飞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利娟书店出具的2,000元电子发票(项目名称为某印刷品某图书)、北大出版公司向津冀腾飞公司出具的发货清单照片件(时间模糊不清,货品中包含定价为49元的《中国哲学简史》10册)。利娟书店据此主张其所售被诉侵权图书均来源于具有代理销售权的津冀腾飞公司,故应属正版图书,目前北大出版公司只能证明其公证购买一本图书系盗版图书,并坚持认为北大出版公司应当对利娟书店销售被诉侵权图书均为盗版图书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国哲学简史》系冯友兰所著,北大出版公司与冯友兰版权继承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对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在防伪识别凭证、图书定价等方面与正版图书存在明显差异,而内容又与正版图书内容基本一致。故一审法院采纳北大出版公司的主张,认定利娟书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侵害了北大出版公司的专有权。利娟书店辩称其售卖图书有合法来源,但其举证就内容所载开票时间、发票项目、图书定价等均无法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性,且始终无法说清向津冀腾飞公司购买涉案图书的具体数量,不足以证明其所售涉案图书具备有合法来源,故一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利娟书店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北大出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利娟书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作品类型、利娟书店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正版图书及被控侵权图书的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20,900元。关于北大出版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一审法院凭据支持1,000元;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律师的工作量、公证所涉内容、批量维权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
  另,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利,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本案中,综合拼多多平台中商家及商品的数量、寻梦公司的信息管理能力以及涉案作品类型,客观上难以实时核查全平台商品侵权情况;并且,在案证据表明寻梦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积极措施制止侵权,尽到了平台管理义务。综上,北大出版公司关于寻梦公司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六项、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利娟书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大出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900元;2.驳回北大出版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由寻梦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后台数据中有一部分系刷单形成,还有一部分其合法购自案外人,实际盗版书籍的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据以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发货清单上载明品名、金额与电子发票的品名及金额无法对应,上诉人也无法说清具体的采购数额,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部分被诉侵权商品合法购自案外人。此外,上诉人虽主张寻梦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中有部分刷单形成,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鉴于北大出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利娟书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作品类型、利娟书店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正版图书及被诉侵权图书的售价、权利人的维权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利娟书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上诉人金牛区利娟书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杜灵燕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