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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安丘市常宇图书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3 11:15:34 278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安丘市常宇图书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安丘市常宇图书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10民初18763


当事人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波,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常宇图书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经营者:常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安丘市常宇图书经营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思元
书 记 员 张晓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