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3713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韩召军。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以下简称召军文体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召军文体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寻梦公司、召军文体店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盗版图书;2.召军文体店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3.召军文体店支付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4.寻梦公司对第2、3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经济科学出版社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享有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济科学出版社发现召军文体店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东方图书城”网店内长期大量销售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发行权的涉案盗版纸质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遂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召军文体店销售盗版图书,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的发行权。寻梦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未对网店销售商品进行严格审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因此寻梦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2.寻梦公司在网络店铺入驻拼多多平台时需要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告知其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审核了相关身份、资质文件,在拼多多平台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方便权利人有效投诉,对于拼多多平台数十万家入驻网络店铺、过亿的商品、服务信息,寻梦公司无法做到全面、实质性的审查;3.寻梦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通知网络店铺处理涉案侵权商品,并及时屏蔽、删除商品链接,已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综上,寻梦公司请求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针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召军文体店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基本情况、获得授权及出版书籍情况
经济科学出版社成立于2010年12月,现注册资本7,223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经济、财政政策法规和制度准则;理论著作和译著;专业技术图书和普及读物;相关的辞书、工具以及教材等。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出版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每本定价为56元;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被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
二、召军文体店开设被诉店铺的基本情况
召军文体店于拼多多平台开设被诉店铺,店铺名称:东方图书城,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文体用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
召军文体店于2019年8月29日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该协议有如下信息:甲方为寻梦公司,乙方或商家为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入驻的法律实体;2.3甲方服务范围。甲方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甲方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甲方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3.1资格要求。商家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及所有必要资质和授权……3.6查询核验。商家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及相关合作方查询并核验商家信息……5.3正品保证。商家保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17.4.2法律文书送达……商家声明认可以下内容:(1)司法机关可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商家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三、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侵权事实
2019年11月1日,被诉店铺销售名称为“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的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购买了包括该商品在内的三本图书,支付了33.9元,该商品显示已拼197件,购买13.9元起,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X。2019年11月4日接收该商品的快递。
审理中,拆封上述快递单图书后与权利书籍比对,快递单图书除封面无防伪标记、版权页及封底无防伪鉴别方法之外,其余内容与同名权利书籍基本一致。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审理中,经济科学出版社自述给予经销商的批发价不低于8折至8.5折。寻梦公司出具的商品操作记录查询显示,名称为“财政部官方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真题2019东奥轻松过关一轻一轻1轻2”的书籍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台禁售,销量共计230件,金额共计9,524.7元,退款3件,金额136.7元。
拼多多网站(www.pinduoduo.com)刊载有维权投诉指引,表明拼多多系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并设置了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情形、通知程序、提交声明的程序、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处理流程、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等常见问题以及解答。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许可备忘录》、正版图书封面和版权页、订单、可信戳认证证书、涉案盗版图书销售页面打印件、部分合理费用支出票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及拼多多网站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权利书籍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该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权利书籍载明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享有权利书籍的著作权。经济科学出版社经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享有权利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在授权期限内有权提起诉讼。
经济科学出版社否认被诉商品系其出版,本院注意到,被诉商品不存在权利书籍载明的防伪识别信息,且与权利书籍定价存在明显差异,故本院采纳经济科学出版社被诉商品非其出版的主张。经比对,被诉商品与权利书籍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召军文体店销售被诉商品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的发行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审理中,经济科学出版社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与停止侵权相关的第1项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召军文体店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商品确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济科学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召军文体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权利书籍的作品类型、召军文体店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权利书籍及被诉商品的售价等因素予以酌定。
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寻梦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未对网店销售商品进行严格审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召军文体店发布的被诉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寻梦公司明知或应知召军文体店实施了侵害发行权的行为,并且寻梦公司在未接到经济科学出版社的相应投诉,对包括被诉商品在内的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禁售等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义务。故经济科学出版社要求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召军文体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3,000元;
二、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科学出版社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三、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0元,娄底市娄星区召军文体店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沈晓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磊
书 记 员 朱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