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蔡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3 11:17:50 327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蔡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蔡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7694


当事人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军。
审理经过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出版社)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蔡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卫生出版社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卫生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卫生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采购费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出版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出版单位,根据原告与《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的《合作协议书》,原告出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习题集丛书》(其中包含《护理学(师)练习题集》、《护理学(师)精选习题解析》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2018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教育书店”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蔡军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日,《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甲方、著作权人)与原告(乙方、出版者)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出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习题集丛书》(包含《护理学(师)精选习题解析》、《护理学(师)练习题集》等图书)等系列图书方面进行合作,甲方需在每年9月底之前将上述所涉稿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稿件后3个月内进行出版,协议有效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另外,乙方拥有上述作品合作期内的专有出版权,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选编权等专有使用权。
  根据(2018)沪闵证经字第186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28日,案外人付某登录“拼多多”APP,在“教育书店”店铺“2018年护师初级资格考试人卫版护理学师4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的商品链接中购买“精选习题解析”及“同步练习题”(另案主张)各一本,单价均为24元,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已拼153件。后案外人付某收到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打开该快递包裹后内有图书5本(含另案所涉图书)。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就前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中的书籍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拆封后可见内有“《护理学(师)精选习题解析》”(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1本。被控侵权图书正面右下方及书脊下方处显示“人民卫生出版社”,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图书比对,正品图书正面右下方有“增值服务”标识,被控侵权图书相同位置无此标识,正品图书背面左下方有“激活码”标贴,被控侵权图书相同位置无此标识,除此之外,被控侵权图书与正品图书在印刷排版及文字内容上一致。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教育书店”的店铺系由被告开设。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该商品于2018年8月10日下架,于2020年6月8日被平台删除链接。截止下架日,该商品ID下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51件,销售金额共计9,143.80元,具体为“2018年护师初级资格考试人卫版护理学师4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预售:5月23日发完】”销售量3件,销售额72元;“现货正版2018年护师初级资格考试书2018人卫版护理学师全套4本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可搭护师随身记军医版试题”销售量5件,销售额197.60元;“2018年护师初级资格考试人卫版护理学4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销售量30件,销售额1,055.20元;“2017护师资格考试用书人卫版教材+护理学师练习题集+精选习题解析+模拟试卷全套4本”销售量113件,销售额7,819元。
  原告另在本院针对“同步练习题”及“内科学”两书籍对蔡军提起(2020)沪0104民初7391号(2020)沪0104民初7395号诉讼。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合作协议书》、公证书、涉案图书以及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商品下架及禁售、销售情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蔡军涉及侵权的书籍一个三本,分别为“精选习题解析”、“同步练习题”及“内科学”,原告分别对蔡军提起了三个诉讼,所以律师费及公证费原告仅在本案中主张,其余两案不再主张律师费及公证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委托出版涉案图书并明确出版单位系原告,原告就涉案图书享有相关权利,其有权在授权期限内提起诉讼。庭审中经比对,被告名下涉案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正版图书主要内容相同,在被告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图书属于盗版书籍,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图书发行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等情形,故其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图书类型、创作难度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方式、销售数量等情况,酌情认定1,000元。原告另要求被告承担其维权的合理开支,原告确认其对被告提起三个诉讼,律师费及公证费仅在本案中主张,本院予以认可,本院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酌定。
  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六)项,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二、驳回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蔡军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徐燕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四十八条(2001年修正)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