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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3 11:19:27 280

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辖终3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桦,该社总编辑。
审理经  上诉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地社)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人民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8)01民初1284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四川天地社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且并未在贵州省新华书店对被控书籍进行仓储和销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人民社起诉时提交了贵州省新华书店图书音像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涉案图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仓储及销售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的规定,贵阳市为侵权行为地,贵阳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人民社选择向贵阳中院起诉,且贵阳中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贵阳中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曹晓莉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李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