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接班人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接班人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96号
当事人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组织机构代码:H5262825-8。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圆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接班人文化书店,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61号。
经营者:王风香。
委托代理人:刘彩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接班人文化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谢 冰
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