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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梓香通墨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3 11:20:36 261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梓香通墨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梓香通墨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15民初79696


当事人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梓香通墨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汪诚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审理经过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梓香通墨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0104民初18335。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现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孙 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清圆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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