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立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立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805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超孚,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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