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0民初16972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琦,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中红,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启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白雕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邹启庆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白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徐州白雕公司、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CPA》侵权图书的行为;2.被告徐州白雕公司、被告寻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00元;3.被告徐州白雕公司、被告寻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273元;4.被告邹启庆对被告徐州白雕公司上述第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涉案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CPA》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原告发现被告徐州白雕公司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开设的“永嘉考试书店”店铺内销售涉案的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CPA》盗版书,原告认为被告徐州白雕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被告寻梦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徐州白雕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寻梦公司已经采取了禁售等措施,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权利归属的事实
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CPA》一书封面和版权页内容显示,该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由原告于2019年3月出版,字数为830,000字,定价70元。2019年4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主要内容为甲方授权乙方出版涉案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CPA》一书,乙方依法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期限为5年,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11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手机接入网络,进行如下操作:下载“拼多多”软件,点击进入“拼多多”,登陆账户后,点击“搜索”,搜索“永嘉考试书店”,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第一个“永嘉考试书店”右侧“进店”,点击“永嘉考试书店”头像,点击“经营证照”,显示“营业执照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启庆”。在店内搜索“会计”,进入相应界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注册会计师教材2019年注会”,进入页面查看显示官方指定统一教材共计六本,为《会计》、《税法》、《审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点击购买“注册会计师教材2019年注会教材cpa考试教材东奥轻松过关1轻一全套”链接项下的“全六科目中的官方指定统一考试教材”,领取优惠券后,支付96元。收货地址(彭月兰132某某某0153,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XX号豪景大厦),点击支付完成。点击查看“订单详情”,显示“永嘉考试书店”店铺中,购买“注册会计师教材2019年注会教材cpa考试教材东奥轻松过关1轻一全套”链接项下的“全六科目中的官方指定统一考试教材”,订单编号为191105-XXXXXXXXXXXXXXX。2019年11月6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申请人签收了涉案的四个包裹,其中涉及本案的两个中通快递包裹涉及本案,运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及原告代理人当场检查该包裹,确认密封完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拆开快递包裹,有《会计》、《税法》、《审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各一本,公证人员使用该公证处拍照设备进行拍照及封存。2019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012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拆封(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012号公证实物的上述两个包裹,分别为《会计CPA》、《税法CPA》、《审计CPA》、《经济法CPA》、《财务成本管理CPA》、《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CPA》,原告确认本案主张为《经济法CPA》
原告主张合理费用为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273元。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信息: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永嘉考试书店”的店铺系邹启庆于2018年3月14日入住“拼多多”的,当时邹启庆上传其身份证照片,店铺类型为个人店铺,后于2018年5月13日上传了被告徐州白雕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邹启庆)的照片,并且该店铺在店铺首页公示了徐州白雕公司的营业执照。因此,该店铺的入住主体是徐州白雕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19年12月16日禁售。截止禁售之日,涉案商品ID项下共计六本书(包括本案的《经济法CPA》,销售数量为110件,销售金额为9,529元。)
原告确认在本案诉讼之前,其并未向被告寻梦公司进行过投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1号公证书、涉案正版图书、订单截图、(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012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被告上海寻梦公司提供了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档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涉案产品记录等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正版涉案书籍、版权许可备忘录显示,原告取得涉案书籍的出版发行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对未经许可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原告提供的正版书籍有防伪码,而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书籍没有,且书籍封面颜色相对较深。原告主张公证购买的书籍与正版书籍内容一致,故公证购买的书籍为盗版书籍。在徐州白雕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对于被控侵权书籍系盗版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州白雕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的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CPA》一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书籍的出版发行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寻梦公司已经对被控侵权商品采取了禁售措施,原告对此也予以确认。现涉案侵权商品已经禁售,链接已经删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上海寻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要求被告上海寻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的发布者。原告表示案件涉诉前并未向寻梦公司进行过投诉,现案件涉诉后,寻梦公司也已经下架了涉案的商品及连接,故已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中难以认定被告寻梦公司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对于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事责任,鉴于涉案商品已经下架,故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徐州白雕公司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单价等因素确定被告徐州白雕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原告主张273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徐州白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撤回对被告邹启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23,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273元;
二、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299元,由被告徐州白雕卫生洁具有限公司负担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思元
书 记 员 张晓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书籍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