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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3 11:23:30 30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105民初55568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某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霞。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某某环东路某某号静安中心某某层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
  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某某号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霞,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工社)与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大学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吉林大学出版社不服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本院一审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工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当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吉林大学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建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当当公司、吉林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销毁库存;2.请求法院判决当当公司、吉林大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7600元。事实和理由:《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四版)(以下简称《法规》)、《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四版)(以下简称《施工管理》)系由我社出版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吉林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8月出版发行的《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图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过关精编》(以下简称吉大《法规》)、《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图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过关精编》(以下简称吉大《施工管理)为抄袭我社〈法规〉及〈施工管理〉图书的侵权图书,当当公司销售了上述图书。吉林大学出版社及当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社对〈法规〉〈施工管理〉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给我社造成损失,故我社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当当公司辩称,建工社并非〈法规〉〈施工管理〉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建工社所购买的图书为当当网商户所售,对图书销售我公司仅提供平台,现在涉案图书已经下架,即使所售图书侵权,我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建工社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吉林大学出版社辩称,建工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得了合作作品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不享有〈法规〉〈施工管理〉两书的专有出版权。我社出版的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具有合法书号、独创性内容,与建工社的〈法规〉〈施工管理〉在结构、体例、编排上不同,我社并未出版与建工社〈法规〉〈施工管理〉相关的出版物,不侵犯建工社的专有出版权,双方图书出版时间间隔很短,不存在抄袭的可能。建工社图书中的概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表达已经成为该领域内通用的表达方式,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比较我社出版的图书与建工社出版的图书,二者文字表达在除去公有领域内容后一致部分字数极少,占建工社图书比例低,对其出版教材的销售不产生任何影响。建工社并未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其索赔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4日,建工社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以下简称〈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第四版)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出版协议书》),《考试用书》编委会将包括《法规》《施工管理》等在内的9册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建工社,编委会授权建工社以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图书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起独立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合作出版协议书》“编委会成员(签字/盖章)"处由丁士昭等十人签字。
  2015年1月,建工社出版《法规》(ISBN978-7-112-17447-8,字数545千字)及《施工管理》(ISBN978-7-112-17446-1,数字454千字),出版时署名“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图书内署名的编写委员会成员为包括主编丁士昭在内的19人。
  建工社出版的《法规》《施工管理》的编排体例为根据考试大纲内容划分章节,对每一考点所涉及的知识进行编写。以考试大纲下“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为例,该章下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等九节,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节下又分“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等两部分,“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部分下的内容考试大纲未作细化,该部分下的内容建工社出版的《法规》书中分为宪法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小部分,并就每一部分进行了内容编写。建工社的《法规》《施工管理》当中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标准的内容,但并非对法条或行业标准的简单罗列,而是将这些内容融入到《法规》《施工管理》教材内容的整体当中。
  2016年6月16日、2016年6月17日,建工社代理人分两次在当当网(域名dangdang.com)上的“文轩教育专营店"、“华仕教育专营店"内分别花费100元、138元购买了包括涉案图书(售价88元)在内的四本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试辅导用书,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8日,淄博问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2016年12月2日,钦州百越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供货证明》,称:当当网销售的出版物《全国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系列由淄博问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供货,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以上信息均属实,向当当网供货是正版合法书籍。
  建工社代理人所购买的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显示由吉林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2月出版,二书使用同一书号ISBN978-7-5677-3101-1,两书标注字数913千字,定价98元。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亦根据考试大纲三级标题划分章节,与建工社出版的《法规》《施工管理》一致。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的每一章前有“知识网络框架图"、“重点导读"两部分内容,为对每一章内容的简单概括;在每一章最后有“章节练习及答案与解析部分"内容,为该章所涉练习题目及答案与解析。除上述独立的三部分内容外,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考试大纲每一小标题下的具体教材讲解部分。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另在上述主体内容中间穿插个别“典型例题"的题目、答案及解析,但所占比重较小,主要内容亦为知识讲解与介绍。该部分内容当中,在考试大纲每一小标题下,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中的内容均系通过对建工社出版、发行的《法规》《施工管理》删减、节选而成,其书中所用的图、表、公式亦与建工社的《法规》《施工管理》完全一致。以“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部分为例,吉大《法规》下七个小标题与小标题下的内容与建工社《法规》内容相比,除删节一两句话外,内容完全一致。吉大《法规》与《法规》相同字数约为400千字、吉大《施工管理》与《施工管理》相同字数约为288千字。吉林大学出版社主张其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中“知识网络框架图"、“重点导读"、“典型例题"、“章节练习及答案与解析部分"四部分独创内容字数分别为93.3千字、132.9千字,公共领域内容分别为329.4千字、170.6千字,参考市场同类书籍内容分别为52.2千字、72.4千字,可能构成侵权的内容分别为25.1千字、27.1千字,占两书510千字、403千字的比例分别为4.9%、6.7%,涉嫌侵权内容占比较低。
  以上事实,有《合作出版协议书》、图书、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规》《施工管理》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法规》《施工管理》署名由《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系合作作品,同时该书中亦载明了包括丁士昭在内的编委会成员,包括丁士昭在内的编委会成员为《法规》《施工管理》图书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建工社就专有出版权获得了《考试用书》编委会包括丁士昭在内的19人中10人的签字授权,上述授权合法有效,建工社依法取得《法规》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根据其与著作权人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对文字作品以出版、发行方式使用的一种专有权利。本案中,建工社经《法规》《施工管理》图书著作权人授权,获得了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在著作权人对出版者授予专有出版权的情形下,同一作品上既存在著作权人完整的著作权,亦存在出版者的专有使用权,第三方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作品中一部分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但并不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如果第三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全部,或者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则著作权人著作权受到侵害的同时,出版者对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亦受到直接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图书出版者有权对侵权行为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判断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一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建工社对《法规》《施工管理》图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关键在于判断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是否使用了《法规》《施工管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主体部分内容为根据大纲编写的教材讲解部分,该部分内容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并无任何独创部分内容,全部是在《法规》《施工管理》的基础上删减、节选而成。该部分内容字数分别为400千字、288千字,占到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总体内容913千字比例的75%,占到建工社《法规》《施工管理》总体内容69%。该部分内容,从占两书的比例上讲,既构成建工社图书的实质性部分,亦构成吉林大学出版社图书的实质性部分,本院认定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系侵犯建工社《法规》《施工管理》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根据吉林大学出版社所提供的证据,《法规》《施工管理》虽存在法律规定等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鉴于《法规》《施工管理》教材的性质,其也必然包含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但该部分内容既已编入建工社的教材当中,便已成为教材的一部分,著作权人对作为汇编作品的《法规》《施工管理》整体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建工社作为被许可使用人,对教材整体亦享有专有出版权。吉林大学出版社的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在抄袭建工社的《法规》《施工管理》时并未区分公有与非公有领域之别,而是简单地对建工社的《法规》《施工管理》图书整体采取删减、节选重点内容的方式最终成书,吉林大学出版社辩称确定其侵权与否应扣除法律法规等公有领域内容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出版社对于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内容依法负担注意义务,在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存在大量侵权内容的前提下,吉林大学出版社仍予出版发行,并未尽到其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吉大《法规》、吉大《施工管理》抄袭字数、吉林大学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建工社主张的赔偿金额予以全部支持。
  当当公司并未直接销售侵权图书,仅为他人销售该书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并无证据证明当当公司明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故意提供便利或故意不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建工社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当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销毁库存并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建工社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图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过关精编》、《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图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过关精编》,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断开上述侵权图书的销售链接;
  二、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137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崔树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