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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3 11:23:52 283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2民初274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学前街168号1105、1108。
  负责人:环海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芙蓉,该公司法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筑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奇无锡分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建筑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被告太奇无锡分公司负责人环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筑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太奇无锡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全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与建筑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由编委会提供《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图书书稿,由建筑出版社审校后完成出版工作,图书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建筑出版社负责版式设计和发行工作,向作者支付稿酬,向编委会支付部分版税作为组织编写等费用,编委会授权建筑出版社以自身名义全权代表其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2014年6月12日,无锡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对太奇无锡分公司检查,现场查获《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等盗版教材20种621册,无锡市版权局于2015年2月5日向太奇无锡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非法教材621册,罚款18000元。太奇无锡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建筑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辩  被告太奇无锡分公司辩称,1、建筑出版社与编委会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建筑出版社不享有本案诉权;2、合作出版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份,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3、合作出版协议书不能约束案外第三人;4、涉案盗版图书已经全部没收,并未造成损失,建筑出版社无权要求赔偿。
  建筑出版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2、《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3、《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设工程经济(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级)》、《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二级)》、《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等书籍封面;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建筑出版社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无锡市版权局(锡)文罚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用于证明太奇无锡分公司侵害了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
  太奇无锡分公司对建筑出版社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上述图书为建筑出版社出版;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建筑出版社系协同文化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涉案盗版图书已全部没收,建筑出版社不存在损失。
  太奇无锡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
  建筑出版社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建筑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事实
  2013年9月4日,建筑出版社与编委会签订一份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做好《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含光盘)第四版,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总计9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图书封面、版式设计由建筑出版社负责,图书著作权归属编委会,编委会授权建设出版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授权其以自己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等。
  2014年3月31日,建筑出版社与编委会签订一份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做好《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总计14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图书封面、版式设计由建筑出版社负责,图书著作权归属编委会,编委会授权建设出版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授权其以自己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等。
  第四版的《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设工程经济(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级)》、《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二级)》、《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封面所列的出版社为建筑出版社。
  二、建筑出版社诉称的太奇无锡分公司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4年6月12日,无锡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在太奇无锡分公司处扣押了相应的盗版图书,涉及上述合作出版协议书中的图书有11种,共计602册。具体种类为第四版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设工程经济(一级)》、《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二级)》、《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一级)》、《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二级)》等图书。
  2015年2月5日,无锡市版权局出具(锡)文罚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太奇无锡分公司处以罚没非法教材621册,并罚款18000元。太奇无锡分公司未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建筑出版社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建筑出版社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太奇无锡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建筑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理由如下:
  涉案两份合作出版协议书显示,建筑出版社负责涉案图书在内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的出版发行、封面设计等工作,编委会授权建筑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以自己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著作权维权工作。上述协议书内容与建筑出版社提交的涉案图书封面印刷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建筑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建筑出版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太奇无锡分公司主张上述协议书内容不真实,但未能说明具体的可信理由,更未有相反证据予以支持,故太奇无锡分公司关于建筑出版社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建筑出版社依约定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后,其他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无权复制、发行涉案图书,否则即为侵权。故建筑出版社在本案诉讼中主张太奇无锡分公司侵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将协议书内容约束太奇无锡分公司。
  二、建筑出版社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为侵权诉讼,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建筑出版社知道或应当知道太奇无锡分公司的涉案行为时起计算。太奇无锡分公司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涉案合作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的意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出版社在知道太奇无锡分公司的涉案行为后,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期间,本案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因此,本案诉讼时效至多应从2015年2月5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建筑出版社在2016年9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太奇无锡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二)项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太奇无锡分公司在其经营处有与其培训业务有关的盗版图书的事实已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查实并接受行政处罚,其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太奇无锡分公司亦未主张涉案图书来源于他人,可以认定其涉案行为性质为非法复制、发行建筑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太奇无锡分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涉案图书被罚设的事实不影响其上述责任承担。而且,无论太奇无锡分公司是对外销售还是向学员赠送涉案图书,必然会损害建筑出版社原本可以销售正版图书所获得的利益。故太奇无锡分公司理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建筑出版社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以下因素确定本案赔偿额:1、涉案图书为考试用书,有着相对固定的购买群体,其定价及利润相对较高;2、太奇无锡分公司作为教育咨询培训机构,从事考前培训,对于其用书是否为正版图书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的较大可能性;3、涉案被查扣罚没图书的品种、册数,且上述品种、册数仅为查扣到的品种及册数;4、在涉案行政查处过程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所查扣的图书未对外销售,作为学员培训教材免费赠送,但太奇无锡分公司作为培训机构,其收取的培训费按常理会计入涉案图书的成本,其涉案行为依然具有营利性。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太奇无锡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涉案图书,侵犯了建筑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二)项、第四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
  二、驳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1000元,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3300元(该款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预交,北京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将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苏 强
审判员 包文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一心


附法律依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