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济南历下瑞浦建筑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济南历下瑞浦建筑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296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瑞浦建筑书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人:刘付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济南历下瑞浦建筑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