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3 11:25:45 286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05民初26394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1703房。
  法定代表人:黄雪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戴晓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著作权侵权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上述图书,并销毁库存的上述图书;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1250元,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6000元及公证费、差旅费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中国人事出版社成立于1988年,2019年更名为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原告已发展成为以编辑出版各类人事考试图书、各类培训用书、人事业务及政策法规类图书、学术著作、励志、管理、历史、人物传记等其他社会科学图书的专业出版社。原告享有《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ISBN9787512914407、字数875千字、定价98元)的专有出版权,是该书籍的专有出版权人,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2019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公然销售侵犯原告《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著作权的书籍。原告为保全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该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书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司的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进货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我司不是涉案书籍的真正侵权人,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不存在复制、出版图书的行为。2019年2月20日,有推销员来到我司经营场所推销图书,我司以每套价格220元购买了3套(2018版)案涉书籍。2019年7月20日,有推销员来到我司经营场所推销图书,我司以每套价格200元购买了4套(2019版)案涉书籍。2019年5月,我司以每套价格210元向吉林省正大书苑有限公司购买了3套(2018版)案涉书籍。2018年8月及2019年7月,我司以每套价格265元的价格向北京思特佳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9套案涉教材(其中包括2018版、2019版)。中国消防协会官网显示2016年7月7日新版教材每套3本(不含考试大纲)售价220元,订购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按9折198元出售。综上,我司在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向不同的供应商购进案涉书籍(2018版、2019版),部分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购买价格在200元至265元之间。基于普通消费者不会注意到图书上的防伪标签,我司有理由相信上述采购书籍是正版教材。如果案涉书籍是盗版图书,极有可能是推销员上门推销的那一部分书籍。我司并未将案涉书籍用于销售盈利,仅仅免费赠送给个别有需要培训的学员使用,不存在获利。2019年3月至9月期间,我司招收培训学员的人数不多,我司只是小本经营,赠送涉案教材行为没有获利,不存在销售涉案教材行为。我司主营业务是为建筑企业培养人才,对合作单位进行企业内训,并非以销售书籍为主,就案涉书籍相关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我司在该考试中发挥作用,主要邀请合作老师进行授课,并且对学员的学习期间服务相对较长,同时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也会提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资源文件,如PPT、配套讲义文字稿等辅助资料,上课过程中主要以内部资料、内部讲义为主。案涉书籍不是提供授课服务必备材料,只是附带赠送,而且并非每个学员都会赠送书籍,对极个别学员特别要求才会赠送。案涉书籍仅仅是课程的赠品,故赠送的对象局限于学员,且该书籍可替代程度高,并非教学的必需品。深圳、东莞并没有成立相关的经营机构,只是一个报名点,一直以来缺乏资金经营运转,并且在案涉教材(2018版)相关案件起诉后,早已撤掉。对于案涉书籍相关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我司一般采用合作老师面授讲课,集中在广州培训,实际上所有报名培训学员不足20人,无法进行面授讲课,已由面授课转为提供授课音频进行。原告享有的书籍出版的权利,我司赠送书籍行为影响范围极其有限。2018年4月27日中国消防协会官网显示出版发行单位由机械工业出版社更换为中国人事出版社,原告出版的涉案书籍的年限只有2年,原告的授权时间是2018年4月26日,至本案立案相隔时间较短,我司对于极个别学员特别要求才会赠送书籍,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我司在知悉案涉教材(2018版)的起诉事宜,立刻停止赠送相关书籍。结合注册消防考试资格情况,2015年才开始进行第一次考试,举办的时间较短,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原告在2020年1月7日分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相同的涉案书籍(2018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2020年1月7日,原告以我司为被告就3本案涉教材(2018年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3宗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0105民初2666、2677号、2670号。同日,原告以深圳市锦弘技能培训学校及我司为被告就3本案涉教材(2018年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3宗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0303民初1460、1461号、1462号。2020年9月20日,原告以深圳市锦弘技能培训学校及我司为被告就3本案涉教材(2019年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3宗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粤0105民初28317号、28318号、28319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取证时,在申请报读相关课程培训,就领取案涉书籍(2018版)仅收取一次的培训费,在2019年7月30日领取案涉书籍(2019版)时并未收取培训费,属于一次的消费行为。因此,一次消费行为重复起诉两次。案涉书籍(2018版)案件的立案时间是2020年1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2019年7月30日领取案涉书籍(2019版)时,我司对案涉教材(2018版)涉嫌侵权事宜并不知情,才导致赠送案涉书籍(2019版)的发生。后来知悉案涉教材(2018版)的起诉事宜,立刻停止赠送相关书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我司涉案行为导致其实际损失,原告能证明损失只有涉案教材,我司没有销售没有获利,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我司赔偿的诉求无依据,我司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日,中国消防协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甲方根据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要求,组织编写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三册,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中国消防协会为上述三册图书的著作权人;甲方授权乙方出版和发行上述三册图书;甲方授权乙方独占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三年,自2018年4月26日起。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个人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乙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投诉和提起诉讼。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一书(以下简称涉案正版图书)封面载明:“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和“中国人事出版社”,版权页载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ISBN978-7-5129-1440-7;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875千字;定价98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10)64954652”。
  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7月30日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以下称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场所的相关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宜,南粤公证处于同年8月8日、8月16日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7544号公证书(以下称27544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27662号公证书(以下称27662号公证书)。(一)27544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5日,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来到位于东莞市××路未来大厦××楼,门口标识有“建工教育广东建工教育东莞分校”的场所,该单元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印有“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张进超在该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并取得物品若干。随后张进超将上述物品交由该处工作人员保管。该处公证员对上述现场环境进行了拍照。返回该公证处后,该处公证员对前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摄,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将其封存。其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封存物交由张进超保管。(二)27662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30日,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丽影广场会展时代17楼门面标识有“广东建工教育”字样的单元。张进超在该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并取得物品若干。随后张进超将上述物品交由该处工作人员保管。该处公证员对上述现场环境进行了拍照。返回该公证处后,该处公证员对前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摄,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将其封存。其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封存物交由张进超保管。
  本案庭审过程中,当庭开拆27544号公证书及2766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27544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及2766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有《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9年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9年版)》图书各一套。
  诉讼中,原告指控上述封存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以下统称被控侵权图书,其中27544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图书称被控侵权图书①,2766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图书称被控侵权图书②)是盗版图书。将涉案正版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①、被控侵权图书②进行比对,可以发现被控侵权图书纸质比较粗糙,二者相同之处如下:封面、图文、内容的体系和章节的编排与涉案正版图书均一致,且每章开头知识点掌握要求的一小段说明文字都一样。二者不同之处如下:正版图书有防伪标贴,被控侵权图书封面没有防伪标贴。
  原告代理人戴晓丽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6月30日登录被告的官网“××”,戴晓丽对于浏览上述网站经过办理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向戴晓丽发出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20年3月28日戴晓丽浏览上述网站的情况如下:网页上部标有“建工教育”、“2019年消防工程师考试选建工教育三种学习模式任您选择现场面授、网络视频、考前集训”“考消防工程师,选建工教育,有图有真相”(配了内容分别为2015年上课现场、2016年上课现场、2017年上课现场、2018年上课现场)“2019年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料,建工免费赠送”字样;企业介绍栏目下的“合作单位”介绍情况如下:建工教育成立5年来。2016年我校成为南方电网、山河建设、中梁建设、永顺建筑、中海福陆重工等企业为指定培训单位。;“联系我们”栏目内容如下:建工考试培训网(××)是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广州建工成立5年来,在广州、深圳、东莞、长沙开设分校,目前累计培训人次达数万人。2020年6月30日戴晓丽浏览上述网站情况如下:网页上部有“建工教育”“消防工程师”“招生简章”图标;招生简章栏目下有“2020年消防工程师广东省报考咨询处”“2020年消防工程师教辅资料赠送”,“微信人工在线客服”栏目下有“广州校区”、“深圳校区”、“东莞校区”字样,上述字样附有客服的微信二维码。
  原告据27544号公证书、27662号公证书所载的被告相关行为向本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共3宗诉讼,另案的案号分别为(2020)粤0105民初26392号(2020)粤0105民初26393号,原告在上述两案中分别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9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9年版)》图书著作权。原告主张按每千字150元计算其经济损失。
  原告就被告侵犯其享有的《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或2019年版)出版者权提起多案诉讼,具体如下:本院审结的(2020)0105民初2666、2670号、2677号案件,上述三案件证明被告侵权的公证书为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11日、9月30日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081号公证书(以下称6081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19592号公证书(以下称19592号公证书),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图书为《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本院审结的(2020)粤0105民初28317号、28318号、28319号案件,上述三案件证明被告侵权的公证书为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8月8日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7543号公证书(以下称27543号公证书),取证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路“深南花园”5楼一标识有“锦弘教育建工教育深圳校区”字样的单元,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图书为《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9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9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2020)0303民初1460-1462号案件,上述三案件证明被告侵权的公证书为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3791号公证书(以下称3791号公证书),取证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兴路“深南花园”5楼一标识有“锦弘教育建工教育深圳校区”字样的单元,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图书为《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
  另查,原告原名称为中国人事出版社,于2019年1月29日变更名称为现名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正版图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及涉案正版图书的扉页、再版说明、封底均表明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排除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中国消防协会是涉案正版图书的著作权人,并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消防协会与原告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将涉案正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附期限的授权予原告独占享有,且授权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提起诉讼,该约定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原告提供的涉案正版图书标注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内容,与《版权许可备忘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按照约定获得了涉案正版图书附期限内(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三年)的专有出版权(即复制、发行权),原告有权对此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个:一、侵权事实及责任的认定;二、本案诉讼是否重复诉讼;三、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被控侵权图书由被告交付给培训学员或有意报读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的人员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保全证据公证书为证证实。公证人员虽未向被告表明身份,但该公证书如实记载了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且未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应予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向培训学员或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所派送的被控侵权图书没有防伪标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向学员或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派送的控侵权图书是盗版图书。被告是专业从事教育培训的商业主体,从事消防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培训多年,故本院认为其对用于教学用途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图书是否正版图书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证教学质量。被告现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图书为合法出版物及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教育培训的经营主体,其向培训学员或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派送被控侵权图书,可以理解为其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培训学员或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盗版图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正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发行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停止向培训学员或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被控侵权图书及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图书,并另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指控被告是被控侵权图书的复制者,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为复制者或有参与制作盗版图书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复制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本案诉讼是否重复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依据27544号公证书、27662号公证书所载的相关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依据6081号公证书、19592号公证书、27543号公证书、3791号公证书所载的建工公司相关行为向本院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案件的诉讼。因本案与其他案件的侵权事实不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正版图书的独创性(非汇编作品),被告并非专业从事图书零售、批发的经营者,侵权图书仅提供给培训学员或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使用,影响范围相对有限,并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为20000元。本院对于原告赔偿诉求超出20000元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9年版)》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即停止发行并销毁库存的上述侵权图书;
  二、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合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戴肖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家琴
林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