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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阳县沐城美美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3 11:26:50 314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阳县沐城美美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沐阳县沐城美美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7238


当事人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阳县沐城美美书店,住所地江苏省。
  经营者:吴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沐阳县沐城美美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原告以和被告沐阳县沐城美美书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