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城嘉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城嘉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8085号
当事人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嘉书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张嘉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嘉书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撤诉结案,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思元
书 记 员 张晓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