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943号
当事人 原告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5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社长。
被告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30号。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河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长 王来益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