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书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书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321号
当事人 原告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普惠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书林文化传播有限公,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号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某某号某某-某某室2913室。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书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王来益
审判员 贾喜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