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沭阳县沭城臧利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沭阳县沭城臧利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初434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晴,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生、刘恺晖,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臧利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丁圩村祝庄组某某号。
经营者:臧利利。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与被告沭阳县沭城臧利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沭城臧利书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曹智勇
审 判 员 周栋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立东
书 记 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