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58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住所地沭阳县上海阳城花园某某幢某某号商铺。
经营者:王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路。
法定代表人:孟鸣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沭阳县沭城佑子书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刘圣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杨
书记员 孔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