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20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作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吕萍,社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私立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