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民初4348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阳,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何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卫生出版社)与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技出版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被告湖北科技出版社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被告湖北科技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郑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被告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与《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原告合法拥有图书作品《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出版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精编》对原告出版的《全国护士职业资格考试指导》构成侵权,严重扰乱了原告对该图书的市场发行秩序,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对涉案权利图书并不享有专有出版权,且涉案权利图书系参考考试大纲编写,为汇编作品;2.被控侵权图书系以表格的方式对有关概念和公共知识的归纳总结,与权利图书的内容存在差异,并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3.被告作为出版社,在出版被控侵权图书时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出版合同、权利图书、公证书及被控侵权图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被告提交的出版合同、审稿单上有相关单位盖章和编辑的签名,且合同约定的出版单位、审稿单上的签名与被控侵权图书上标注的出版单位、责任编辑等信息一致,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两份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本院将予以另行评判;2.关于被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被告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被控侵权图书也未注明编委会成员姓名,有关"品智"课题研究小组的成员身份信息不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不予确认;3.被告提交的增补选题论证会会议纪要,同本案被诉侵权事实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且无证据原件,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4.关于被告提交的有关图书比对监测报告,该报告所检测内容仅为部分章节,且不能确定于权利作品向对应,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5.关于被告举证的有关书籍成本构成,该组证据无证据原件,且有关证据系案外人之间发生,与本案被控侵权事实之间缺乏关联,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6.关于被告提交的案外人的打款记录,该证据无证据原件,且付费支出用途不明,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亦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1日,案外人《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作为甲方和人民卫生出版社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组织人员编写《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丛书》等系列丛书,其中《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丛书》的署名方式为"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专家委员会",具体书目包括《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在内共8本,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并授予乙方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汇编权、选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定期向甲方支付费用。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2014年9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2015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图书,该图书版权页载明由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专家委员会编写,字数1207千字,定价148元,ISBN978-7-117-19631-4。该书共分21章,根据特定疾病背景下,护士为完成特定的护理任务所需要的特定护理知识,以及完成护理工作应具备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医学、人文知识等进行编写。2015年11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又出版了《2016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该图书版权页载明由"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专家委员会"编写,字数1207千字,定价148元,ISBN978-7-117-21579-4。该书篇章结构和基本内容与2015版图书相同,只是按2016年考纲要求进行了部分修订。
2017年10月23日,原告代理人褚秀云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天猫商城中名称为"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的网店,通过搜索"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精编"后,点击"送环球视频课件百川备考2017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用书2016教材精编版全套专业业务+实践能力习题+历年真题+考前押题"的商品链接,以68元的价格在该网店购买了《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精编》图书,预留收货地址为国信公证处,收件人为该处公证人员。有关商品链接页面显示,该商品月销量为0,累计评价数为1377,网店经营者为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5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在预留收货地址对所购商品进行签收。公证员对该商品包裹进行检查,在密封完好后,由褚秀云对商品进行拆封,经公证人员检查,该包裹内装有《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精编》图书一本。随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后再次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该图书版权页载明由"品智课题研究小组"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9,ISBN978-7-5352-8275-0,2015年11月第1版,553千字,2015年11月第1次印刷,定价128元。该图书共分21章,各章节的名称及顺序与《2016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相同。经与权利图书比对,该被控侵权图书除每章开头和结尾设有"本章知识结构"图表和"重点提示",且正文采用图表形式外,其正文的文字内容在权利图书中均可找到。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一份由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中心(乙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出版合同》约定,甲方系作品《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作品的著作权人,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纸质等形式出版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作品印制要求为16开平装,印数5000册。湖北科技出版社提交的有关被控侵权图书的《审稿单》记载,责任编辑初审意见为"本书内容参考了考纲,且内容存在同类网络知识和材料,容易涉嫌版权问题,对概念、范畴等编写时,需要尤其注意查证,解析自主成果。避免概念与已有资料存在雷同,要自主解析内容,避免版权纠纷";复审意见为"初审中提及的版权问题,书中所涉及的内容较多,虽然参考考试大纲编写,但不应过多地引用考纲内容,应对考试要点知识重新编写与解析";终审意见再次提出"内容的版权问题初审、复审均有提及,但仍需要注意,反复检查。此外,书中用的工程图、示例图等,均要明确版权,若非作者绘制,需要注明出处……仔细排查书中所有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后,本书可以出版"。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对涉案权利图书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3.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对涉案权利图书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权利图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上的署名以及《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涉案权利图书系由《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组织编写完成的法人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通过与《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书》,获得对涉案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有权对侵害权利图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的主体。至于被告辩称的涉案权利图书为依据有关考纲完成的汇编作品的辩称理由,因被告并未就涉案权利图书具体是在哪些作品、作品片段或数据基础上汇编而成进行举证,且涉案权利图书是否为汇编作品并不影响本案原告主张专有出版权利,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专有出版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图书出版者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方式出版同一作品,即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者以与权利人相同的方式完整出版权利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或者出版该作品的实质部分的,构成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出版实质部分一方面体现为被控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可,另一方面体现为应达到相当比例和数量足以影响出版者对相应作品出版市场享有的独占性经济利益。经将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进行比对,被控侵权图书不仅在章、节等整体结构体系上与权利图书一致,而且在具体内容上均来源于权利图书相应章节,仅是在篇幅字数、具体格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从整体结构体系及内容选择编排两方面考察,被控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权利图书的抄袭。而因被控侵权图书涵盖了权利图书主要内容,对于权利图书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尤其作为考试辅导用书表现更为突出,故被告出版被控侵权图书,足以损害原告对于权利图书出版所享有的独占性商业利益,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在出版被控侵权图书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其提交的审稿单仅表示其在出版被控侵权图书时注意到了可能存在的版权纠纷风险,但并未提交其采取了何种措施以避免侵权。相反,在涉案权利图书已在先出版发行的情况下,被告依然出版发行与权利图书内容、结构体系基本相同的侵权图书,可见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举证其实际损失情况,被告亦未提交有关印刷委托书和图书订购单等证明侵权图书的具体印数和发行情况,其侵权获利不明,本院综合考量权利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因原告并未提交有关的单据,本案中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系针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专有出版权系财产性权利,判令被告给予经济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精编》(ISBN978-7-5352-8275-0);
二、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千喜
审 判 员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 蕾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