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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7 10:58:53 287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初104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庆云,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以东、轻轨某某线以北万豪世纪广场某某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宋军。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914元退还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落款


审 判 长 姜晓涛
人民陪审员 郭艳杰
人民陪审员 宋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