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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00:05 30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16民终97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经营场所:滨州市黄河六路渤海六路向西200米路南。
  经营者:张学元,业主。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筑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以下简称创新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1691民初7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建筑出版社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3800元赔偿损失金额过低,应当支持上诉人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主张。第一、相关规定。自2017年以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一直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赔偿金额,降低维权成本,被上诉人为专业从事建筑类图书销售的书店,而被控侵权图书又是建筑类专业考试畅销书,无论从价格上还是从防伪上,都能辨别出真伪,被上诉人明知经营行为涉及大量侵权作品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以同样方式针对同一作品多次侵权,而且在庭审中拒绝认可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权,对此,应当在法定赔偿限度内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金额,一审法院的判决金额3800元过低,有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著作权法》第49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二)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1.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2.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三)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综上,一审判决金额存在赔偿低、不能有效遏制侵权的情况,上诉人认为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二、相关事实。被控侵权图书创造难度大、影响力广泛、被告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属于恶意侵权,应当判决较高的赔偿金额。(一)涉案作品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由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编委会编写,自实行建造师执业考试制度以来直为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用书,作品行业知名度极高。被上诉人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时间正是新书发行后不久,考试报名之前的畅销期间,侵权期间为市场影响力最强的时间。(二)被控侵权图书的作者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作品的编撰者为全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行业知名度高,编撰难度大。(三)被上诉人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有重大过错。被上诉人作为专业建筑类书店成立于2015年7月6日,从事建筑类图书销售长达数年,建造师考试教材每年发行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和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两次,每次销量都非常大,被上诉人专业从事建筑类图书的经营,明知盗版书和正版书的区别,仍然积极销售,具有明显的主观侵权故意,属于恶意侵权行为。第三、判决的效果。被上诉人收到判决后并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相反,偏低的判决结果成了对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纵容,根本不能起到“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的法律效果。第四、相关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0108民初41827《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山东济宁市地区对于2017年建造师考试系列教材的判决金额每本书在1-1.5万元。由此可知,一审法院判决金额3800元明显偏低,应当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制止侵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创新书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适当,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1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双方对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内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总计13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达成如下协议:1.协议由《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代表与乙方签订;2.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专有出版权;3.上述13册图书为小16开,封面用200克铜版纸覆亮膜,前环用80克防伪纸,正文用60克胶版纸,白度88度;4.双方有责任维护本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每册图书均贴有防伪标贴及增值服务码,以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盗版行为;5.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护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6.合同有效期5年。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开印数量、稿酬等内容。
  2017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于2017年5月由原告公开出版、发行。
  2017年12月4日,北斗星企管公司向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12月5日,公证员付秀敏、刘亚奇跟随北斗星企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盛指定的购买人于胜男来到滨州市××城区××与××交叉口口南约20米处建筑书店,于胜男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2017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三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2017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一本(《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建筑工程识图及预算快速入门》、国家建筑标准图集16G101系列图集三本(《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划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划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划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桩基础》),《国家建筑标准图集17G101-11G101系列图集常见问题答疑图解》,并取得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定额购物发票。公证人员封某所购物品,拍照留存。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聊鲁西证经字第82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拆封。经对比,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封面、封底均有防伪标贴,并附有网上增值服务说明,封面及环衬均为水印页,透过光亮可以看到水印页上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字样,扉页内容载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内容。公证实物中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封面及封底均无防伪标贴、环衬页及网上增值服务说明,封面并非水印页,扉页中无“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等内容。
  被控侵权图书出版时间2017年5月第一版,2017年6月第二次印刷,定价63元。
  另查明,被告创新书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2月4日,经营者为张学元,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渤海六路向西200米路南,经营范围包括图书、报纸、报刊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出售的涉案图书在防伪标贴、封面、封底、扉页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一致,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作为销售单位,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所售产品的来源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销售侵权图书数量以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虑侵权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规模、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8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15元,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创新建筑书店负担1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八条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四十八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上诉人建筑出版社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应支持一审起诉的数额10000元。但上诉人既没有提供自己受实际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根据侵权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规模、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结合法律规定,酌情认定38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秀峰
审判员  黄跃江
审判员  唐顺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