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河北正瀚商贸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河北正瀚商贸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529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某某友谊南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牛庆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河北正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邸 亮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杨聚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