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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01:52 285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323民初2072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筑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经营场所临淄区人民西路某某。
  经营者:梁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被告的经营者梁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2019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开设的书店长期经营考试类图书,经调查发现,被告存在销售涉案图书的盗版书(即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辩称,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原告应该就具体侵权的事实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原告(乙方)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会(甲方)签订《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本书(共9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将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专有行使;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2019年1月,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由原告公开出版、发行。
  2019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623公证书证实,2019年3月24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萌、宋杰来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中兴路与临淄大道交叉口北50米测绘仪器,陈萌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75元购买了图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取得“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经理梁凯"的名片一张;收款方名称为“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支付金额为75元的支付宝截图一张,陈萌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该书店外景拍摄照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萌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对支付宝付款凭证进行截图,取得图片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封存,陈萌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并取得照片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交陈萌保存。
  封存的产品中包括本案涉及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庭审比对,该书封面没有网上增值服务二维码;扉页环衬不是水印页,封底没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防伪贴标。(2018)第233796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查询结果内容与涉案图书版权页载明的内容相同。
  被告成立于2006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办公用品、测绘器材批发、零售、维修。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开出版物、封存商品、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查询结果打印件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及公开出版物能够证实其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被告作为零售书店,出售非正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认定9000元。
  被告主张不存在侵权事实的抗辩理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淄区雪宫华建测绘器材销售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齐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