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曲阜市隆昌商务服务部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曲阜市隆昌商务服务部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民初32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隆昌商务服务部,经营地址:曲阜市建设局门东。
经营者:孙广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曲阜市隆昌商务服务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席建霞
审 判 员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常 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