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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曲阜市明德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03:16 30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曲阜市明德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曲阜市明德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0881民初2136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336X8。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曲阜市通相圃居委西门大街某某号。注册号:370881600419452。
  经营者:何景山。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依法享有2017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在曲阜市半壁街与通相圃街交叉口西100米开设“明德书店",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此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涉案盗版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聊鲁西证经字766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实物,公证实物共15本书,包括《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2本(2本相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本,《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1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1本,《建设工程经济复习题集》1本,2017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用书7本(《建设工程投资控制》1本,《建设工程进度控制》1本,《建设工程监理概论》1本,《建设工程质量控制》1本,《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1本,《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1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1本。涉本案的是《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2本(2本相同);2、涉案图书的正版书一本;3、《合作出版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以上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该宗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为《2017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系列考试用书的其中一本。2016年2月21日,甲方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与乙方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签订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出版协议书》),就包括《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在内的总计13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5条,上述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第7条,乙方负责上述13册图书的总发行及打击盗版工作。第13条,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开印数量、稿酬等内容。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7年11月1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的公证员付秀敏、公证人员刘亚奇与聊城市东昌府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购买人程相慧来到曲阜市半壁街与通相圃街交叉口西100米明德书店,程相慧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内购买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等共计15本书,取得“曲阜明德书店何景山"名片一张,并对上述所购物品、名片、店面门头拍摄照片,封存所购物品。公证员据此出具(2017)聊鲁西证经字第766号公证书。
  原告在庭审中对封存的涉案图书进行拆封。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的文字内容一致,但正版书的封面、封底均有防伪标贴,扉页为水印页,透过光亮可以看到水印页上的中国建筑出版社的字样,盗版书没有以上防伪标识和水印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取得《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对涉嫌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书的文字内容一致,但在防伪标贴、水印扉页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同,且被告未证明其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及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定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二、被告曲阜市明德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