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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元杰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7 11:07:26 309

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元杰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元杰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3633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元杰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齐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林。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元杰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颜 峰
审 判 员 程 军
人民陪审员 王伟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