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丛盛图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丛盛图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1138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欧阳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仁同,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丛盛图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某某友谊南大街某某图书批发市场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丛盛图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长 王来益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博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