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92民初765号
当事人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36-4号(1-4-1)。
法定代表人:王吉超。
被告: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第6层)。
负责人:邹飞。
被告: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28号16门。
负责人:杨雪。
审理经过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被告沈阳天骄注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承担。
落款
审判员 白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井彤
书记员王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