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无锡财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无锡财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初440号
当事人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俞佩,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财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嘉园21-8号。
法定代表人:叶兆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无锡财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以与被告财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