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无锡学信培训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无锡学信培训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初470号
当事人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学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鑫安路鑫安小区三期门面房120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经济出版社)与被告无锡学信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信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出版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