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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豆娅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18:59 313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豆娅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豆娅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04民初8004


当事人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卫生出版社)与被告豆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人民卫生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豆娅停止销售侵害人民卫生出版社著作权的盗版书籍《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2.豆娅赔偿人民卫生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3.寻梦公司删除豆娅店铺侵害人民卫生出版社著作权书籍的链接。
  事实和理由:人民卫生出版社系经国家出版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出版单位,享有《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2018年5月份,人民卫生出版社发现,豆娅未经授权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汇丰图书城”中大量销售涉案图书,侵害了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豆娅未作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其系“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但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自行销售,故其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推定明知或应知存在被诉侵权事实。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其已于人民卫生出版社起诉前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图书链接,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故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日,《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甲方、著作权人)与人民卫生出版社(乙方、出版者)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出版……《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目件附件三)方面进行合作;乙方拥有上述作品合作期内的专有出版权,享有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选编权的专有使用权;本协议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2016年-2020年),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自2015年9月1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合同年。该协议附件三列明包括《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等八本书目。
  豆娅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网络店铺“汇丰图书城”(庭审中,寻梦公司称,本案起诉后,豆娅上传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该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宁阳县优客书店)。
  2018年5月25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同案外人付某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水清南路XXX号肯德基旁鲜花店(快递代收点),领取了运单号码为xxxXXXXXXXX的圆通快递包裹,随后将上述快递包裹带回公证处打开,由公证员对其中物品进行拍照后予以封存。付某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访问登录“拼多多”网址“yangkeduo.com”,在“个人中心”,点击“我的订单”-“查看全部”,对“汇丰图书城”店铺对应的商品进行确认收货并查看对应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该链接商品名称为“2018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用书考试指导同步练习要点精编模拟”,该套图书共四本,分别为《2018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定价166元)、《2018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要点精编》(定价105元)、《2018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同步练习题集》(定价72元)、《2018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定价72元),付某实际支付40元。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1857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的《2018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图书),与人民卫生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图书比对,被诉侵权图书尺寸明显小于正版图书;被诉侵权图书纸张质量次于正版图书;正版图书封底下方有黑底白字“扫描圆标二维码或登录jh.ipmph.com享受增值服务”,该行左上角有圆形二维码标识,而被诉侵权图书无该标记。据此,人民卫生出版社认为该图书系盗版图书。该图书封面署明“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专家委员会编写”、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图书第3页出版说明载明“……特组织国内知名专家成立了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用书专家委员会……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和发行”。
  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被诉侵权图书链接ID于2019年3月23日被下架、2019年11月3日被平台禁售;截至下架日,该商品ID下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511件,销售金额共计63,861元。
  庭审中,人民卫生出版社确认寻梦公司已经删除被诉侵权图书的链接,涉案店铺中的被诉侵权图书已经下架,但仍然坚持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对于公证费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将在各个案件中分别起诉,但本案中已主张的公证费金额不再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图书系合法出版物,封皮及版权页署明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发行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卫生出版社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涉案图书发行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结合图书定价与售价的巨大差别,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图书系侵害人民卫生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在豆娅未说明书籍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在无人民卫生出版社实际损失或者豆娅违法所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卫生出版社主张按照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于法有据,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字数、定价、侵权时间、情节、过错程度并参照国家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涉案链接下有四本图书,本院根据定价比例,确定本案被诉侵权图书销售金额25,544元,以此作为侵权情节之一,在酌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图书已下架且寻梦公司已删除链接,人民卫生出版社对此亦予以确认。现人民卫生出版社坚持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人民卫生出版社主张的合理费用,系维权所需。对于其中的公证费,因涉案链接下有四本图书,人民卫生出版社要求在各案中分别主张,故本案凭据支持500元。对于其中的律师费,因人民卫生出版社未提供委托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对应的付款凭证佐证,故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参与案件程度、律师收费规定等,酌定支持律师费3000元。
  豆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六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豆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500元,合计14,500元;
  二、驳回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社负担285元,豆娅负担265元。公告费560元,由豆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杨晓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九条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四十九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