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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20:08 297

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10民初19180


当事人  原告: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聪。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文出版社”)诉被告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文辰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三,韩海花、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文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译文出版社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文辰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寻梦公司协助下架侵权图书;2.被告河南文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译文出版社与作家村上春树签订了《挪威的森林》,《海边的卡夫卡》等作品的著作权合同,依法取得该系列作品中文译本的著作以及该作品在国内的专用出版权。原告发现被告河南文辰公司的销售假冒的书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文辰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关于权利归属的事实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0)贸字第489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0)办149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酒井著作权事务所、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挪威的森林》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0-472号”。2000年10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挪威的森林》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0-472。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0)贸字第501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0)办149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酒井著作权事务所、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国境之南太阳之西》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0-480号”。2000年12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国境以南太阳以西》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0-480。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0)贸字第502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0)办149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酒井著作权事务所、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听风的歌》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0-481号”。2000年12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且听风吟》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0-481。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0)贸字第495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0)办149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酒井著作权事务所、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世界尽头和冷酷仙境》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0-474号”。2000年10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世界尽头和冷酷仙境》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0-474。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0)贸字第489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0)办149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酒井著作权事务所、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舞!舞!舞!》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0-473号”。2000年10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舞!舞!舞!》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0-473号。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0)贸字第489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0)办149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酒井著作权事务所、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寻羊冒险记》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0-468号”。2000年10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寻羊冒险记》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0-468号。
  2003年3月14日,上海市版权局作出沪权(2003)贸字第117号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载明:上海译文出版社:沪译社(2003)办41号文及草签协议书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社同(日)村上春树签订的关于《海边的卡夫卡》的版权贸易(合作出版)合同。合同登记号为:“图字:09-2003-114号”。2003年3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林少华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约定林少华享有译作的署名权和获得翻译报酬权,译作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上海译文出版社。随后,双方又续签合同。《海边的卡夫卡》的版权页显示(日)村上春树著;林少华译,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出版,图字:09-2003-114号。
  上海译文出版社成立于1978年1月,1999年12月,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成立,上海译文出版社更名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译文出版社。2006年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转企改制,同年6月上海译文出版社更名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
  2019年6月3日,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甲方)与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翻译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方排他使用涉案翻译作品,许可使用期限自甲方取得该系列译作的著作权时起至甲方对该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有效期届满。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12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占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对手机进行情节性检查,下载拼多多APP后,登陆拼多多,用微信登陆,点击“搜索”,输入“村上春树的书小说挪威的森林海边卡夫卡且听风吟舞舞舞寻羊”,店铺名“书海飘香”,选购“全套7册”,用支付宝完成支付,共支付61元,订单号为191223-XXXXXXXXXXXXXXX。
  进入上述店铺,随机购买“且听风吟村上春树的书合集7册挪威的森林海边的卡夫卡世界尽头”,选购“全套7册”,用支付宝完成支付,共支付62元,订单号为191223-XXXXXXXXXXXXXXX。
  进入上述店铺,随机购买“村树春上著且听风吟挪威的森林舞舞舞国境以南海边的卡夫卡”,选购“全八册”,用支付宝完成支付,共支付90.5元,订单号为191223-XXXXXXXXXXXXXXX。
  2019年12月26日,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陪同王某某占在新郑市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华信学院)新校区北门领取了百世快递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件包裹。回到公证处后,通过与书海飘香店铺掌柜沟通确认,该店家通过三个快递(百世)发货,快递单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9年12月30日,由公证人员对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由王某某占使用手机,进入如下操作:一、点击拼多多APP,进入“个人中心”,用微信登陆,在“我的订单”中点开“待收货”;找到“村树春上著且听风吟挪威的森林舞舞舞国境以南海边的卡夫卡”的“全八册”宝贝,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XXXXXXXXXXXXXXX,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找到“且听风吟村上春树的书合集7册挪威的森林海边的卡夫卡世界尽头”的“全套7册”宝贝,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XXXXXXXXXXXXXXX,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找到“村上春树的书小说挪威的森林海边卡夫卡且听风吟舞舞舞寻羊”的“全套7册”宝贝,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XXXXXXXXXXXXXXXX,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订单详情为“交易成功”。2020年1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93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公证实物。拆封公证实物内有上述三个包裹玲有《世界尽头与冷酷仙境》,《奇鸟行状录》,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包裹内有《挪威的森林》、《海边的卡夫卡》、《国境以南太阳以西》、《且听风吟》、《舞!舞!舞!》、《遇到百分百的女孩》;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包裹内有《挪威的森林》、《海边的卡夫卡》、《国境以南太阳以西》、《且听风吟》、《舞!舞!舞!》、《世界尽头与冷酷仙境》、《寻羊冒险记》;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包裹内有《挪威的森林》、《海边的卡夫卡》、《且听风吟》、《舞!舞!舞!》、《世界尽头与冷酷仙境》、《寻羊冒险记》、《遇到百分百的女孩》。
  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遇到百分百的女孩》、《奇鸟行状录》。原告提交图书鉴定报告显示,被控侵权图书结合纸张材料、塑封、文字印刷等,与正版图书存在较大差异,故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图书均系盗版。
  本案中,原告主张合理费用10,000元,律师费6,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购买实物费用120元,调查所需差旅费1,880元。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信息: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书海飘香”的店铺系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入住“拼多多”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20年9月25日禁售。截止禁售之日,涉案商品设计三个ID,ID号为XXXXXXXXXX的销售数量为1,216件,销售金额为42,282.8元。
  ID号为XXXXXXXXXX的销售数量为179件,销售金额为9,515.4元。ID号为XXXXXXXXXX的销售数量为114件,销售金额为2,862.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涉案正版图书版权页、(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93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图书鉴定报告,被告上海寻梦公司提供了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档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涉案产品记录等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正版涉案书籍版权页、版权贸易合同批复单显示,原告取得涉案书籍的出版发行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对未经许可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原告提供的图书鉴定报告显示被控侵权书籍从纸张材料、文字印刷等方面与原告的正版图书存在较大差异,故公证购买的书籍为盗版书籍。被告河南文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盗版书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书籍的出版发行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寻梦公司已经对被控侵权商品采取了禁售措施,原告对此也予以确认。现涉案侵权商品已经禁售,链接已经删除,故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告河南文辰公司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单价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于原告未提供发票,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案件难易程度等,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所需差旅费予以酌定。实物购买费12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河南文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上海译文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193元,由被告河南文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思元
书 记 员 张晓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书籍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八条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四十八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