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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朗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美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20:43 289

苏州朗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美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朗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美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原苏州美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5民终221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朗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美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原苏州美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贵都大厦1幢3C14-C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闻达,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09号7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朗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恩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美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凯华顿公司)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朗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萌、上诉人美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闻达及被上诉人西凯华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朗恩公司、美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西凯华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1、西凯华顿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2、认定西凯华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朗恩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具体利益,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具体损失数额这一事实认定错误;3、认定西凯华顿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Sing‘N’Chat美语系列教材》在大陆地区的出版发行权利,因此享有相应的专有出版权,该事实认定错误;4、认定《Sing‘N’Dance—CanYouCount?》涉及相同或近似内容达20余页(处),《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涉及10余页(处)的事实认定错误;5、认定朗恩公司、美顿公司的行为是一定范围的出版发行,事实认定存在错误;6、认定朗恩公司、美顿公司对涉案的内部教学辅助材料(两本)进行了销售,这一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朗恩公司停止侵犯西凯华顿公司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美顿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诉讼存在程序性瑕疵。1、一审判决遗漏关键证据;2、一审判决混淆了“出版发行权"、“专有出版权"的概念,扩大了西凯华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西凯华顿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性瑕疵,请求驳回朗恩公司、美顿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西凯华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朗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凯华顿公司出版发行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传播侵权教材并销毁所有的侵权教材;2、美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教材;3、朗恩公司、美顿公司共同赔偿西凯华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4、朗恩公司、美顿公司共同赔偿西凯华顿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8030元;5、案件受理费由朗恩公司、美顿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西凯华顿公司与“台灣凱撒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凯撒琳公司)签订了《出版授权书》,台湾凯撒琳公司将“Sing‘N’Chat"美语系列教材授权西凯华顿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和发行,并授予其就该系列教材在中国大陆地区被侵权事宜提起诉讼的权利,合作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17年4月起,西凯华顿公司发现朗恩公司在其网站(××/)上推广的“幼儿美语唱诵班"使用的“Sing‘N’Dance"系列教材的名称及使用的图片与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Sing‘N’Chat"系列教材的内容相同或相似。同时,西凯华顿公司发现朗恩公司旗下挂牌为“朗恩儿童英语"的门店使用并销售侵权的“Sing‘N’Dance"教材,书中的歌曲曲谱、歌词及歌曲说明、排版、插图构思与西凯华顿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Sing‘N’Chat"教材的内容相同或相似。朗恩公司和美顿公司出版、发行侵权的“Sing‘N’Dance"教材的行为已侵犯了西凯华顿公司的专有出版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6月25日,西凯华顿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7月2日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16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打开浏览器,并进入“isbn.ncl.edu.tw"网站,在该网站的书目资料库中查询“singnchat",显示的出版者均为“凯撒琳"。
  2014年1月1日,西凯华顿公司(乙方)与台湾凯撒琳公司(甲方)签订《出版授权书》,约定甲方将《Sing“N"Chat美语系列教材》之大陆版(改编本)出版发行权授予乙方,甲方授权本著作供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三地除外)以改编本之图书与CD形式出版、发行,协议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西凯华顿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2018年3月的《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备案信息表(通关函)》[沪新出进备(2018)1931号]显示,申报单位上海外文图书有限公司已对本批次进口出版物进行审读,未发现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情形,并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同意备案,在该批次的进口出版物中,包含了《Sing“N"Chat—CanYouCount?》、《Sing“N"Chat—HomeSweetHome》,另有2018年5月的《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备案信息表(通关函)》[沪新出进备(2018)2195号]中相应批次包含了《Sing“N"Chat—ADayatSchool》、《Sing“N"Chat—MyFriendsandNeighbors》、《Sing“N"Chat—Season’sMelody》,2018年7月的《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备案信息表(通关函)》[沪新出进备(2018)2516号]中相应批次包含了《Sing“N"Chat—TheGreatOutdoors》。
  2018年6月25日,西凯华顿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7月2日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16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打开浏览器,并进入“www.langen365.com"网站,可见页面名称为“朗恩儿童美语",点击“朗恩课程"项下的“幼儿美语唱诵班",可见《Sing“N"Dance》系列书籍封面图,涵盖了《Sing“N"Dance—ADayatSchool》、《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Sing“N"Dance—CanYouCount?》、《Sing“N"Dance—Season’sMelody》、《Sing“N"Dance—HomeSweetHome》五本图书封面的图片,网站底部标有“本网站由朗恩公司所有"的字样。
  2018年6月25日,西凯华顿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160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2018年6月25日下午,公证人员来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贵都邻里中心"三楼的“朗恩儿童美语",对其室内状况及从室内书架上取下的《Sing“N"DanceCanYouCount》、《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图书分别进行了拍照。2018年7月9日下午,西凯华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炜春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用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登记微信,用“扫一扫"功能对上述“朗恩儿童美语"现场取得的信息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进入相关公众号“苏州市朗恩儿童美语",相应账号主体显示为“朗恩公司",微信公众号中有《Sing“N"Dance》美语唱诵班的相关介绍及收费标准等,另外还有校区分布介绍,页面中的江苏列出了16个校区,包括了苏州湖西贵都校区。
  对于涉案“朗恩儿童美语"的五本书即《Sing“N"Dance—ADayatSchool》、《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Sing“N"Dance—CanYouCount?》、《Sing“N"Dance—Season’sMelody》、《Sing“N"Dance—HomeSweetHome》与西凯华顿公司主张权利的图书的内容比对,西凯华顿公司举证了《Sing“N"Dance—CanYouCount?》、《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两本图书的相关内容,对于其他图书,除了书名近似,西凯华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内容。关于《Sing“N"Dance—CanYouCount?》、《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两本图书,在标题上与西凯华顿公司主张权利的对应五本书仅有一个英文单词的差异,即“Chat"变成了“Dance",另外《Sing“N"Dance—CanYouCount?》、《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两本书有很多的内容与《Sing“N"Chat—CanYouCount?》、《Sing“N"Chat—TheGreatOutdoors》相同或近似,其中《Sing“N"Dance—CanYouCount?》总共27页,涉及相同或近似内容达20余页(处),《Sing“N"Dance—TheGreatOutdoors》则涉及10余页(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具有排他性,其权利内容包括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等。在本案中,有两本图书有大量的相同或近似的内容,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属于对作品的部分复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侵害,并且涉案两本图书的复制内容较多,在整个图书内容中占有很大一部分的比例,因此,其行为侵犯了专有出版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涉案图书出版者可以据此提起侵权之诉。对于朗恩公司所辩称的系内部教学辅助材料故不侵权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朗恩公司的行为既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还进行了相应的改编和一定范围的出版发行,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朗恩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西凯华顿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Sing“N"Chat美语系列教材》在大陆地区的出版发行权利,因此享有相应的专有出版权。朗恩公司对涉案两本图书相应的内容进行印刷复制及销售的行为,侵害了西凯华顿公司对上述两本图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西凯华顿公司要求朗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凯华顿公司对涉案两本图书的出版发行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传播侵权教材并销毁相应的侵权教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其他图书,因只有书名的近似,无内容比对的证据,故对西凯华顿公司关于其他图书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由于西凯华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朗恩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具体利益,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具体损失数额,而西凯华顿公司在本案中按照校区、人数、销售金额所作出的推算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综合侵权主体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西凯华顿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朗恩公司应赔偿给西凯华顿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总额为17万元。
  对于美顿公司的涉案行为,其在实践中使用了涉案图书,故亦应承担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涉案两本图书的责任,对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西凯华顿公司的举证情况及相关图书信息,涉案图书系由朗恩公司制作,可以认定美顿公司所使用的涉案图书来源于朗恩公司,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美顿公司作为教材图书的使用方,不能苛求其对教材的所有内容是否侵权进行一一甄别,但从其使用的图书来看,其系在大陆印刷出版,但没有正规出版社进行出版发行,也没有标准书号、著作权人等信息,因此并非正规出版物,美顿公司在使用、销售涉案图书中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与朗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维权支出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美顿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朗恩公司、美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西凯华顿公司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二、朗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凯华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7万元;三、美顿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对朗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西凯华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朗恩公司、美顿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另查明,西凯华顿公司与台湾凯撒琳公司签订的《出版授权书》还约定:本书在沪制作、内容、封面、印刷及出版成品应与台湾原版同式,乙方发行时得加上西凯华顿公司贴纸及总经销等文字,贴于在沪印刷出版品上。未经甲方之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改编本移转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者。任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之权利移转或转授权合约均视为无效。双方认识并了解本著作之改编本,其著作财产权仍归属于甲方所享有。本合约之效力仅及于本著作之改编本以图书、CD的形式出版发行。其他形式出版之权利仍属于原著作权人所有。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取缔盗版及诉讼事宜。就对于所有侵犯授权产品之第三者,除由甲方采取法律行动外,乙方也可在合作区域内采取应有之法律行动,保障双方权益,甲方同意提供必要之证明档。若因诉讼或和解而获有赔偿者,于扣除因此所支出之律师费等费用后,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再查明,西凯华顿公司尚未出版涉案图书的大陆版(改编本),一审法院用以侵权比对的西凯华顿公司主张权利的图书为从台湾凯撒琳公司进口的台湾原版。另,美顿公司原名苏州美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苏州工业园区美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凯华顿公司系以专有出版权作为权利依据进行主张。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间和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专有出版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本案中,一方面,西凯华顿公司并未实际出版涉案图书的大陆版本,而是将著作权人台湾凯撒琳公司的台湾原版与被控侵权图书进行侵权比对;另一方面,即便考虑《出版授权书》中约定出版成品(大陆版)应与台湾原版同式,但不管从西凯华顿公司所主张的两者在图书名称及使用的图片、歌曲曲谱、歌词及歌曲说明、排版、插图构思上存在相似,还是从实际比对情况看,被控侵权图书并非是对涉案图书的简单抄袭和整本复制,而是包含了较多内容和篇幅的改编,不属于专有出版权规制和保护的范围,故西凯华顿公司主张侵犯专有出版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朗恩公司、美顿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均由上海西凯华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