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漫娱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长山镇雅颂书香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天津漫娱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长山镇雅颂书香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知民初180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漫娱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熊嵩,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长山镇雅颂书香书店,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长山镇滨河街某某。
经营者:李佳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某某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天津漫娱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长山镇雅颂书香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漫娱图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漫娱图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落款
审判长 李宁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但唐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