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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21:38 294

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3民终105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西二路某某。
  经营者:王兰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法,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筑大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以下简称宏伟书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筑出版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宏伟书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宏伟书店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与涉案正版图书经比对封面、扉页、防伪标贴足以证实其销售的是正版图书,不存在侵权行为。被上诉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系经营者“王兰后",而非公证书中的“张维国",被上诉人明显不是在宏伟书店购书消费,其封存保全的图书亦非宏伟书店。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予论述。二、案涉公证书无法证实张上诉人所售图书就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所说的“盗版书"。申请人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申请公证主体不适格,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公证处人员及陈萌、宋杰等人员,经上诉人核实并没有实地到达“张店宏伟建筑书店"购书,“张店宏伟建筑书店"收款码也没有上述取证人员的付款信息。被上诉人的购书行为并不存在,同时上诉人所售图书是2019年1月出版,被上诉人保全取证时间是2019年3月份,扣除2月份春节放假期间,出版至取证时间相差时间较短,即使有被上诉人所说的销售行为,也不会产生实际损失,更何况,张店宏伟建筑书店并未销售“盗版书"。一审判决认定赔偿9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建筑出版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诉称  建筑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建筑出版社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出版社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8日,宏伟书店(乙方)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甲方)签订《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本书(共9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管理与实务》、《水利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将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专有行使;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2019年1月,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由宏伟书店公开出版、发行。2019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626公证书证实,2019年3月24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萌、宋杰来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235号“淄博宏伟建筑标准书店",宋杰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100元购买了图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并取得名片一张,陈萌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淄博宏伟建筑标准书店外景拍摄照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陈萌用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片设备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对支付宝付款截图并取得打印图片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陈萌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取得的名片进行了复印。最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交于陈萌保存。封存的产品中包括本案涉及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庭审比对,该书封面没有网上增值服务二维码;扉页环衬不是水印页,封底没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防伪贴标。(2018)第233796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查询结果内容与涉案图书版权页载明的内容相同。建筑出版社张店宏伟建筑书店成立于2008年9月3日,经营范围为报纸、期刊、期刊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宏伟书店提供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及公开出版物能够证实其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宏伟书店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建筑出版社作为零售书店,出售非正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宏伟书店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建筑出版社认为宏伟书店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抗辩理由,因宏伟书店提交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及公开出版物,足以证实宏伟书店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宏伟书店主体适合,建筑出版社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有公证资质,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异地公证并不导致公证行为无效,故在建筑出版社未提供反证的情形下,宏伟书店提交的该公证处的公证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公证书中的购买过程、地、地址以及所附照片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建筑出版社销售涉案的侵权图书。综上,建筑出版社认为公证程序不合法且公证的内容不能证明宏伟书店向建筑出版社实际购书行为的发生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庭审中,建筑出版社提交的正版图书,与本案所诉的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无关联性,无法证明建筑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宏伟书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建筑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利润,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建筑出版社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宏伟书店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认定9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二、驳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宏伟书店承担125元,建筑出版社承担15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建筑出版社享有案涉图书合同有效期内的专有出版权,其在一审中提交的正版图书的封面贴有增值服务贴标,封底贴有防伪标贴,版权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翻译必究"并留由举报电话和识别真伪方法。本书封面贴有网上增值服务码,环衬用含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封底贴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防伪标。上诉人出售的案涉图书,不具有上述正版图书的记载事项,故上诉人主张其所售图书系正版图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中,被上诉人建筑出版社出具的案涉公证书的留痕取证过程,能够证实本案取证的合理合法性,上诉人主张公证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9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张店宏伟建筑书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店宏伟建筑书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马清华
审 判 员 史华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董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