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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天池建筑书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21:57 284

 

张店天池建筑书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店天池建筑书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3民终105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天池建筑书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西二路东西巷某某。
  经营者:葛永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筑大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店天池建筑书店(以下简称天池书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筑出版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池书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625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除应当由公证机构保存的证据以外,公证机构可以与当事人、该项证据实际持有人共同确定封存证据的保管人、保管场所、保管期限,并将其写入公证证词中。而本案公证书中载明:“本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己另行交给申请人)系上述所述取得",可以证实,钢都公证处在没有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公证物交由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保管,该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无法保证公证物不被改动,无法保证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在公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应当予以纠正。2、被上诉人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提供的书籍为正版书籍的情况下与封存书籍进行比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无法排出被上诉人提供的书籍为非正版书籍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进行审查,实属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建筑出版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诉称  建筑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天池书店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池书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日,建筑出版社(乙方)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会(甲方)签订《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本书(共9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将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专有行使;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2-同年版同名图书。2019年1月,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由建筑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2019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625公证书证实,2019年3月24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萌、宋杰来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235号淄博鲁泉建筑书店,陈萌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90元购买了图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取得收款方名称为“建筑书店",支付金额为90元的支付宝截图一张,陈萌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该书店外景拍摄照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萌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对支付宝付款凭证进行截图,取得图片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封存,陈萌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并取得照片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交陈萌保存。封存的产品中包括本案涉及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庭审比对,该书封面没有网上增值服务二维码;扉页环衬不是水印页,封底没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防伪贴标。(2018)-3-第233796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查询结果内容与涉案图书版权页载明的内容相同。天池书店成立于2007年3月9日,经营范围为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出版社提供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及公开出版物能够证实其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天池书店作为零售书店,出售非正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建筑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建筑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天池书店因侵权所获利润,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天池书店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建筑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认定9000元。天池书店认为其未侵权,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店天池建筑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二、驳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如天池书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承担125元,由张店天池建筑书店承担1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公正内容真实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天池书店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案涉公证内容不真实,案涉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关于是否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并非公证的必备程序要件,故上诉人主张公证内容不真实,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建筑出版社在一审中提交的图书是否系正版的问题。被上诉人建筑出版社享有案涉图书合同有效期内的专有出版权,其在一审中提交的正版图书的封面贴有增值服务贴标,封底贴有防伪标贴,版权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翻译必究"并留由举报电话和识别真伪方法。本书封面贴有网上增值服务码,环衬用含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封底贴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防伪标。上述记载均能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图书系正版,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但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店天池建筑书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店天池建筑书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马清华
审 判 员 史华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董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