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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22:20 280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民初550


当事人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琦,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和文昌巷交叉口云南师范大学园东南角综合楼某某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KG4WY63。
  经营者:王洪波。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被告的经营者王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出版发行机构,2017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主编的《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授权给原告出版发行,原告享有该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任何第三方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售卖该系列教材。2018年6月8日,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和文昌巷交叉口云南师范大学园东南角综合楼某某某某)销售盗版的质量低劣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原告遂向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进行行政举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来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处,在被告书店内现场查获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ISBN书号:978-7-5095-7293-1定价:50元)5册,经原告现场鉴定所查获书籍均为盗版书籍,相关盗版书籍当日由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进行扣押。原告认为被告售卖盗版图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该正版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破坏了原告良好的社会信誉,给原告及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维护上述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陈述,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出售、复制图书,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扣押被告的书不能证明系被告销售,原告是否有授权也不清楚。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出版者权的行为,如是,应如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版权许可备忘录》、2017年《经济法》正版图书封面及版权页,欲证明《经济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原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许可和授权拥有该图书专有的出版权,以及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商家独立提起诉讼维权活动,拥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图片,欲证明昆明市文化局对被告场所进行执法,没收被告盗版书籍,被告存在侵犯原告正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侵权事实;三、关于出版物认定的函,欲证明被告销售的图书并不是原告出版的图书,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被告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予以认可,对证据三不予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部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4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签订了《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授权出版图书范围包括: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ISBN:978-7-5095-7304-4定价:56元)、《经济法》(ISBN:978-7-5095-7293-1定价:50元)、《财务成本管理》(ISBN:978-7-5095-7315-0定价:45元),《审计》(ISBN:978-7-5095-7294-8定价:56元)、《税法》(ISBN:978-7-5095-7314-3定价:51元)、《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ISBN:978-7-5095-7308-2定价:38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期限为五年,在约定期限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约定对于上述授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经查,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ISBN:978-7-5095-7293-1)已出版。
  2018年6月8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命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封扣押销售的非法出版物,并现场拍照取证,对销售的非法出版物抽样送云南省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云南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送鉴样品为非法出版物。同日,原告出具《关于出版物认定的函》,认定查缴的包括涉案图书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ISBN:978-7-5095-7293-1)在内的图书与正版书对比存在以下不同:封面比对有明显色差,内文墨迹深浅不一,部分图书无防伪标,有防伪标的系伪造。据此认定查缴图书是侵犯了著作权和原告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昆)文罚字[2018]第F-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经济法基础》等14个品种130本。
  但根据2018年6月8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对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作出的扣押物品清单上的记录,扣押书籍共15个品种142本。庭审中,原告主张扣押书籍数量以《扣押物品清单》为准,其中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ISBN:978-7-5095-7293-1)为5本。
  另查明,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洪波,经营范围为图书的销售。原告根据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作出的(昆)文罚字[2018]第F-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同一次行政查处行为中被告销售的不同品种书籍分别提起了9个诉讼,案由均为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案号分别为2019)云01民初544-55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范围。本案中,原告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辅导教材授权原告出版,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基于此,原告的出版行为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依法享有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ISBN:978-7-5095-7293-1)在约定期限内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出售的《经济法》与原告出版的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ISBN:978-7-5095-7293-1)完全相同,经原告鉴别及云南省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昆)文罚字[2018]第F-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书籍已经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并予以没收。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书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书籍已构成对原告出版者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被告关于原告无证据证实其销售涉案图书、原告是否有授权也不清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海潮书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落款


审 判 长  宋 婕
人民陪审员  罗利萍
人民陪审员  刘燕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