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203民初492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瑞,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柳志民。
委托代理人白小燕。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朱瑞、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的委托代理人白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全国一、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与原告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由编委会提供《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等图书书稿,由原告审校后完成出版工作,图书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编委会授权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同时授权原告以自身的名义开展著作权维权工作。因被告销售原告的盗版图书,2016年9月23日,由大连金普新区社会事业局向被告下达(金)文罚字[2016]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故意从事侵权版图书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停止销售发行盗版图书:《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之前被告在出版社以8折的价格进货,后来有人以6.5折的价格向被告进行推销,被告就只进了10套书,付了1000元的定金,很长时间也没有卖出去,被告就打电话让其把书拿走,对方说好。这期间文化稽查来了。被告再给其打电话的时候,就打不通,微信也拉黑了。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不知道是盗版书。被告也被处罚了,这些书被告一本都没有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与原告(乙方)为了共同做好《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等)总计13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签订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
2016年2月21日,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与原告(乙方)为了共同做好《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等)总计8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签订了《〈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
2016年3月10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编委会(甲方)与原告(乙方)为了共同做好《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等)总计12册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签订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合作出版协议书》。
双方均约定上述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上述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
(金)文罚字[2016]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柳志民(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在经营中发行非法出版物,包括《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10种图书,决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图书、报刊、文化用品零售。
原告就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227号公证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2017)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5号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对案涉《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上述图书系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享有专有出版权,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48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立即停止发行侵害原告专有出版权的《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图书。
二、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1300元,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振鹏建筑书店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池秀芹
人民陪审员 殷素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