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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雪香书吧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07 11:29:48 30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雪香书吧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雪香书吧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4民初25551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雪香书吧,经营场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阳光小区4号楼4-2-1。
  经营者:傅雪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雪香书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胡嘉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