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张店宏伟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张店宏伟建筑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323民初207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筑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宏伟建筑书店,经营场所张店区西二路某某。
经营者:王兰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法,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2019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发行权,被告开设的书店长期经营考试类图书,经调查发现,被告存在销售涉案图书的盗版书(即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店宏伟建筑书店辩称,1、未销售原告所诉原告的出版书,不存在侵权行为。2、原告公证申请主体及公证程序均存在违法且主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通过公证处公证的购买行为不能反映被告实际销售图书的情况。3、原告所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被告作为销售的主体,所售图书是合法的正版书,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销售涉案盗版书。5、原告所诉的图书是2019.1月出版,后3月份取证,相差时间短,时间可以证实即使有原告所说的销售行为,也不存在实际损失,所售图书也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即使所售的图书造成了损失,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也没有销售原告所诉的盗版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8日,原告(乙方)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甲方)签订《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本书(共9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管理与实务》、《水利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将本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专有行使;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2019年1月,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由原告公开出版、发行。
2019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626号公证书证实,2019年3月24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萌、宋杰来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235号“淄博宏伟建筑标准书店",宋杰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用支付宝支付100元购买了图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并取得名片一张,陈萌用经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淄博宏伟建筑标准书店外景拍摄照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陈萌用公证人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片设备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对支付宝付款截图并取得打印图片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陈萌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取得的名片进行了复印。最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交于陈萌保存。
封存的产品中包括本案涉及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庭审比对,该书封面没有网上增值服务二维码;扉页环衬不是水印页,封底没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防伪贴标。(2018)第233796号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查询结果内容与涉案图书版权页载明的内容相同。
被告张店宏伟建筑书店成立于2008年9月3日,经营范围为报纸、期刊、期刊零售。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开出版物、封存商品、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查询结果打印件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及公开出版物能够证实其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被告作为零售书店,出售非正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抗辩理由,因原告提交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及公开出版物,足以证实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原告主体适合,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有公证资质,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异地公证并不导致公证行为无效,故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形下,原告提交的该公证处的公证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公证书中的购买过程、地址以及所附照片、名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销售涉案的侵权图书。综上,被告认为公证程序不合法且公证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实际购书行为的发生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提交的正版图书,与本案所诉的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无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认定9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店宏伟建筑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125元,被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齐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