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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07 11:36:45 316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05民初2670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17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健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戴晓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龚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图书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上述图书,并销毁库存的上述图书;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750元,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6000元及公证费、差旅费769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中国人事出版社成立于1988年,2019年更名为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原告已发展成为以编辑出版各类人事考试图书、各类培训用书、人事业务及政策法规类图书、学术著作、励志、管理、历史、人物传记等其他社会科学图书的专业出版社。原告享有《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的专有出版权,是该书籍的专有出版权人,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201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公然销售侵犯原告《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著作权的书籍。原告为保全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该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书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司的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进货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我司不是涉案书籍的真正侵权人,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不存在复制、出版图书的行为。2019年2月20日和2019年7月20日,有人来到我司经营场所推销图书,我司以每套价格220元购买了7套涉案教材[包括《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8年版)》]。2019年5月,我司以每套价格210元向吉林省正大书苑有限公司购买了3套涉案教材。2018年8月及2019年7月,我司以每套价格265元的价格向北京思特佳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9套涉案教材。中国消防协会官网显示2016年7月7日新版教材每套3本(不含考试大纲)售价220元,订购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按9折198元出售。综上,我司在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向不同的供应商购进涉案教材的价格在200元至265元之间,我司有理由相信上述采购书籍是正版教材,我司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我司没有将案涉教材用于销售盈利,仅仅免费赠送给个别有需要培训的学员使用,不存在获利。2019年3月至9月期间,我司招收培训学员的人数不多,我司只是小本经营,赠送涉案教材行为没有获利,不存在销售涉案教材行为。被告主要是提供网上课程培训服务,为学员提供网上课程培训,同时会提供与课程相关PPT、配套讲义等辅助资料。涉案教材不是通过网上课程的必备材料,仅是附带赠送的教材,并非每个学员都会赠送书籍,根据个别学员特别要求才会赠送。深圳校区、东莞校区、长沙校区只是一个报名点,并没有成立相关的经营场所,学员都集中在广州培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我司已撤掉上述报名点。原告享有的书籍出版的权利,我司赠送书籍行为影响范围极其有限,2018年4月27日中国消防协会官网显示出版发行单位由机械工业出版社更换为中国人事出版社,原告出版的涉案书籍的年限只有2年,原告的授权时间是2018年4月26日,至本案立案时间相隔不足一年。结合注册消防考试资格情况,2015年才开始进行第一次考试,举办的时间较短,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原告在2020年1月7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相同的涉案书籍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2020年1月7日,原告以我司就涉案2018版3本教材提起诉讼,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我司涉案行为导致其实际损失,原告能证明损失只有涉案教材,我司没有销售没有获利,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我司赔偿的诉求无依据,我司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作以下认定:被告提交的报名登记表及收据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日,中国消防协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甲方根据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要求,组织编写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三册,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中国消防协会为上述三册图书的著作权人;甲方授权乙方出版和发行上述三册图书;甲方授权乙方独占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三年,自2018年4月26日起。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个人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乙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投诉和提起诉讼。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一书(以下简称涉案正版图书),其中,该书封面载明:“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和“中国人事出版社”,再版说明页载明:“2018年版修订的重点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适应我国消防体制的改革,将著作权人变更为中国消防协会,并调整新增了部分作者和编审人员。二是……。”版权页载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ISBN978-7-5129-1332-5;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865千字;定价98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10)64954652”;等。
  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5日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以下称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场所的相关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宜,南粤公证处于同年4月11日、9月30日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081号公证书(以下称6081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19592号公证书(以下称19592号公证书)。(一)6081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9年4月1日,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艺影街11号会展时代写字楼17楼门面标识有“1703”字样的地点。张进超在该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在上述地点申请报读相关课程,取得书本6本、收据1张(记载报名费3690元)、报名登记表1份、POS签购单1张(记载消费3690元)、名片1张、袋子1个。随后张进超将上述物品交由该处工作人员保管。该处公证员对上述现场环境进行了拍照。返回该公证处后,该处公证员对前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摄,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将其封存。其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封存物交由张进超保管。(二)19592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15日,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来到位于东莞市体育路和簪花路交界处的未来大厦510室,门口标识有“广东建工教育东莞分校”的场所。张进超在该场所报读相关课程,取得书本7本、收据1张(记载报名费3000元)、POS签购单1张(记载消费3000元)、袋子1个。随后张进超将上述物品交由该处工作人员保管。该处公证员对上述现场环境进行了拍照。返回该公证处后,该处公证员对前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摄,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将其封存。其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封存物交由张进超保管。
  本案庭审过程中,当庭开拆6081号公证书及1959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6081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及1959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均有《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8年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图书。
  诉讼中,原告指控上述封存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以下统称被控侵权图书,其中6081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图书称被控侵权图书①,19592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图书称被控侵权图书②)是盗版图书。将涉案正版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进行比对,可以发现被控侵权图书纸质比较粗糙,二者相同之处如下:封面、图文、内容的体系和章节的编排与涉案正版图书均一致,且每章开头知识点掌握要求的一小段说明文字都一样。二者不同之处如下:正版图书有防伪标贴,被控侵权图书封面没有防伪标贴;涉案正版图书有的信息页末尾有“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文字,被控侵权图书①封面有上述文字,被控侵权图书②封面没有上述文字;涉案正版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①印有举报电话的电话号码相同,涉案正版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②印有举报电话的电话号码不同。
  2020年3月27日,原告代理人戴晓丽登录被告的官网“××”,该网站情况如下:网页上部标有“建工教育”、“2019年消防工程师考试选建工教育三种学习模式任您选择现场面授、网络视频、考前集训”“考消防工程师,选建工教育,有图有真相”(配了内容分别为2015年上课现场、2016年上课现场、2017年上课现场、2018年上课现场)“2019年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料,建工免费赠送”字样;企业介绍栏目下的“合作单位”介绍情况如下:建工教育成立5年来。2016年我校成为南方电网、山河建设、中梁建设、永顺建筑、中海福陆重工等企业为指定培训单位。;“联系我们”栏目内容如下:建工考试培训网(××)是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广州建工成立5年来,在广州、深圳、东莞、长沙开设分校,目前累计培训人次达数万人。戴晓丽浏览上述网站的经过办理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向戴晓丽发出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诉讼中,被告为了证明其采购了涉案正版图书,提交了日期为2019年2月20日的送货单、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的送货单、吉林省正大书苑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北京思特佳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及2019年7月10日)、发票(日期为2020年3月4日)。被告说明被控侵权图书是其向上门推销的人购买的,不清楚推销该图书的人的身份情况。被告还提交了多份建工教育报名登记表及对应的收据,这些登记表抬头处印有“广东校区”“东莞校区”“深圳校区”“长沙校区”。
  另查,中国消防协会官网于2016年7月7日发布《2016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工作进行中》一文,主要内容如下:《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教材每套售价220元,订购数量达到1000套以上的予以9折优惠;可登陆中国消防协会官网或协会所属北京壹壹玖晓安图书经营有限公司官网订购。中国消防协会官网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2018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终审工作圆满完成》一文,主要内容如下:《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教材著作权人由“公安部消防局”变更为“中国消防协会”,出版发行单位由“机械工业出版社”更换为“中国人事出版社”。
  原告据6081号公证书、19592号公证书所载的被告相关行为向本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共3宗诉讼,另案的案号分别为(2020)0105民初2666(2020)0105民初2677,原告在上述两案中分别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8年版)》图书著作权。原告主张3宗案件共同合理费用支出有律师费18000元(每案6000元)、公证费6000元、报名费6690元、差旅费6000元。原告提交了收据及POS签购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支出了报名费6690元,但未提交公证费及律师费支出的相关票据。另外,原告主张按每千字150元计算其经济损失。
  另查,原告原名称为中国人事出版社,于2019年1月29日变更名称为现名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正版图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及涉案正版图书的扉页、再版说明、封底均表明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排除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中国消防协会是涉案正版图书的著作权人,并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消防协会与原告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将涉案正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附期限的授权予原告独占享有,且授权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提起诉讼,该约定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原告提供的涉案正版图书标注有“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内容,与《版权许可备忘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按照约定获得了涉案正版图书附期限内(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三年)的专有出版权(即复制、发行权),原告有权对此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侵权事实及责任的认定;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被控侵权图书有被告给付报读相关课程的学员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保全证据公证书为证证实。公证人员虽未向被告表明身份,但该公证书如实记载了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且未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应予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所派送被控侵权图书没有防伪标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向学员派送控侵权图书是盗版图书。被告是专业从事教育培训的商业主体,从事消防工程师资格证考试培训多年,故本院认为其对用于教学用途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图书是否正版图书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证教学质量。被告现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图书为合法出版物及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教育培训的经营主体,其向学员收取教育培训费用后向学员派送被控侵权图书,可以理解为其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学员提供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正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发行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停止向学员提供被控侵权图书及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图书,并另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指控被告是被控侵权图书的复制者,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为复制者或有参与制作盗版图书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复制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支付报酬。”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具体到本案,鉴于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正版图书的独创性(非汇编作品),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使用方式(仅向学员提供的局限性)、后果等情节,参考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一款的规定,酌情判定按每千字7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额为60550元(865千字×70元/千字)。另外,综合考虑原告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开支,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及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标准,还有合理费用应在3宗诉讼中分摊等因素,本院酌定每案的合理开支为7000元。原告诉请数额超过上述酌定数额67550元(60550元+7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18年版)》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即停止发行并销毁库存的上述侵权图书;
  二、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合计675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9元,由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838元,被告广州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长 戴肖锋
审判员 吴哲伟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