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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0 18:20:09 333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2128


当事人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吕新华。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佳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